“深八條”新政細則已經出爐,其中對于置業者普遍關心的購房交易時間和證明材料等,做了詳細的規定,如置業者在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按原限購辦理。也就是說,避免了不少正在購房的市民,因為新政而失去購房資格。
須提供連續5年
自2016年10月4日起,我市執行以下住房限購政策,申請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房地產登記或者預售合同備案:
(一)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限購2套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
(二)境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不含斷繳和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
在“3·25”新政中,提出了深化限購政策,非戶籍居民購房資格從1年到3年,這是針對深圳外來人口比較多、外來投機炒作比較嚴重提出的適合本市實際的政策。
深圳市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王鋒認為,“3·25”新政實施以來,市場上仍然有一些外來的投機炒作者,通過購買房票或一系列違規行為獲得購房資格。這次“深八條”把非戶籍購房資格從3年社保提高到5年社保,跟北京、上海現在的政策是一樣的。
而昨日出臺的細則,則進一步強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買深圳的住宅,要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
年底提交證明材料可享原政策
由于“深八條”出臺并實施的日期在10月4日,之前已經產生了購買行為而并沒有實現網簽合同的置業者該怎么辦?
“深八條”細則中,下列情形按原限購政策辦理:
第一種情形,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
第二種情形,未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但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申請房地產登記或者預售合同備案的:
1.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收款人需為賣方)。賣方通過中介機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委托中介機構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協議書。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由于“深八條”對于非深圳戶籍的購房者要求社保“三改五”,對于部分具有三年社保尚不足五年的置業者,在10月4日前產生了實際購房行為,但是沒有網簽合同的,留了一段時間緩沖期,也不會因此而丟失購房資格。
對于購房交易時間,細則約定“以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或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時間為準。”購房資格認定時間以購房交易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