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4月3日
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優化人才環境,規范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學人員來本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的制定、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業務辦理。
區人力資源部門經市人力資源部門同意后可以辦理本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業務。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由市或者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三條 申辦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一)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已獲得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
(二)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者博士后等進修人員。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辦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應當在深圳市留學人員業務申報系統上填寫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者《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籍已注銷人員提供當前有效中國護照)。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辦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應當在深圳市留學人員業務申報系統上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后,到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驗:
(一)我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開具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
(二)獲得的最高學歷的驗證證明;
(三)國(境)外院校、科研機構的訪問邀請函或者證明信;
(四)訪問期間的項目成果及已發表的課題論文摘要;
(五)訪問期間的護照及簽證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訪問人員提供訪問期間的港、澳、臺通行證及簽注頁);
(六)申請人身份證件(戶籍已注銷人員提供當前有效中國護照)。
第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申報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內容,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自受理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一步審核的,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可自行在深圳市留學人員業務申報系統上打印《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審核不同意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確保申報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人有申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不予辦理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并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和個人信用征信系統,5年內不得申辦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業務;已辦理的,予以撤銷。
申請人曾因申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被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并限制申辦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業務的,限制期滿后方可重新申辦本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審定業務。
第十條 具有中國國籍人員出國留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后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留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后取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