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0號發布 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以下簡稱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工作。社區管理機構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實行計劃生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規劃和國土、房屋租賃管理、住房和建設等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數據,實現戶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計劃生育、教育、社會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條 本市戶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戶籍居民應當接受主管部門、街道辦、社區管理機構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檢查,配合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條 對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由夫妻雙方到一方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再生育審批制度,由夫妻雙方共同向一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并經其批準后方可再生育。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本市戶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戶籍居民,享受政府規定的免費婚前或者孕前醫學檢查和咨詢指導、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建立早產和出生缺陷預防、監測制度,加強孕婦健康教育和早期圍產保健,規范管理早產高危孕婦,建立合理預防策略和實施有效的預防措施。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夫妻雙方應當在再次生育前到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衛生機構接受孕前和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下列信息:
(一)孕婦進行產前檢查、生育的信息;
(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的個案信息;
(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內早產的個案信息;
(五)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
(六)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計劃生育信息。
第十一條 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予以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已依法接受處理的。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給予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
第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社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獨生子女父母證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按照規定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
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用人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沒有用人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統籌解決。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后生育或者收養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養之月起停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收養子女的或者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及其子女購買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保險。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獨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為其購買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綜合保險。
第十五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保障、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并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由戶籍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規定發放扶助金。
第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獨生子女父母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申請收養子女,符合條件的予以優先安排。
住房和建設部門對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予以優先安排。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有就業意愿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就業幫扶。
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醫療機構對有需求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予以優先安排。
第十七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證明出具機構予以撤銷,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以虛報瞞報生育狀況、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騙取計劃生育獎勵金或者扶助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已領取的獎勵金、扶助金,并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街道辦和社區管理機構應當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違法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街道辦和社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家庭。
本規定所稱的區,含光明、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