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第二條、第四條相關規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