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19〕34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8〕18號)精神,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與省級統籌制度有效銜接,提高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發展平衡性和協調性,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從大局出發,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強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順利實施。
二、基本原則
(一)全省服從中央。全省各地、各部門堅決擁護、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折不扣執行國家,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及時籌集和上解中央調劑基金,不討價還價,不打小算盤。
(二)集中統一管理。中央調劑基金由省級統一籌集、統一管理、統一上解中央。
(三)強化考核獎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各地落實中央調劑制度情況實施激勵約束。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確保中央調劑制度落實到位。
三、實施辦法
(一)中央調劑基金籌集和上解。
1.資金來源。根據國家下達的任務編制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按凈上解額(中央調劑基金凈上解額=中央調劑基金上解額-中央調劑基金下撥額)籌集資金。中央調劑基金從2018年7月1日后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期結余基金中調取;當期結余基金不足時,從省級統籌累計結余基金中調取。
2.確定調撥比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中央調劑基金凈上解額和各地級以上市(含省本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情況確定調撥比例。中央調劑基金調撥比例=中央調劑基金凈上解額÷當期有結余的地級以上市(含省本級)基金結余總額。
3.籌集上解。各級養老保險費征收部門按省核定的比例,在征收環節按月直接將中央調劑基金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按規定每季度上解至中央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中央調劑基金的撥付。
國家下撥的中央調劑基金直接進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分解下撥至各地級以上市,所形成的結存基金納入省級統籌調撥資金。
(三)中央調劑基金管理。
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采取先預調撥后清算的辦法,與省級統籌調撥資金一并調撥,年終統一清算。
當國家業務主管部門采取全額上解、撥付中央調劑金時,我省根據省級統籌調撥資金結存規模和上解金額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我省中央調劑基金繳撥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基金預算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及時按照國家下達的預繳撥計劃編制年度中央調劑基金預算草案,由省財政廳匯總編入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規定上報省政府,經省人大批準后執行。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機關要嚴格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進一步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
(二)修訂完善省級統籌考核辦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要根據國家制定的考核獎懲辦法,將各市養老保險擴面征繳、確保基本發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落實等情況列入地方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根據國家對我省的考核結果,對工作業績好的地市政府進行獎勵,對落實不力的地市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三)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要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國家關于推進信息化建設的部署要求,積極推動實現與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數據庫的互聯互通;進一步完善省集中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系統,加快推動全省推廣應用,全面實現通過卡發放社保退休待遇,確保業務經辦流程統一規范、社保基金管理安全高效;共同推動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參保繳費、基金管理等信息;加強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殘聯、扶貧等部門對接和互聯,及時掌握參保人員動態情況,規范基金收支行為,有效防范風險。
五、組織實施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要優化工作流程,在征收環節同步上解中央調劑基金與省級統籌調撥資金。省各相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及時向相關國家主管部門反映,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順利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