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成為“盲區”,不僅損害了者的合法權益,還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秩序,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建設。
日前,由51社保發布的《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9》顯示,在入職當月或次月及時參保的企業比例達到77.5%,相較去年有了較為明顯的回升。不過,仍有19%的企業選擇試用期結束后才開始為員工繳納社保,居于不合規操作的首位。(8月27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儼然成為一些企業的“潛規則”。在這些企業看來,自己需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對方能否入職還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社保。同時,對于勞動者來說,希望通過試用期給用人單位留下好的印象,以便順利地留下來,即使單位不繳納社保,也不好意思與其較真。事實上,試用期繳納社保與法有據,企業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屬于“欠保”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這意味著,試用員工并非低于正式員工的“二等公民”。試用期間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起勞動合同關系,應依法享有規定的全部勞動權利,包括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對此,《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有具體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此可見,無論試用期長短,也無論員工最終能否轉正,企業都應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為了省事和節約開支,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用現金方式給予補償。這種做法看似讓勞動者獲得了直接收益,實則損害了其長遠權益,一旦出現工傷意外,也難以得到應有保障。《勞動法》特別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存在打折扣、搞變通的空間。
從《中國企業社保白皮書2019》來看,越來越多的企業能夠及時為員工辦理參保,但仍有部分企業堅持等到試用期結束,由試用期未按照規定及時參保導致的社保“盲區”依然值得關注。這一現象主要是兩方面造成的。其一,勞動者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欠缺。對于許多職場新人來說,并不了解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利和義務。即使遭到了不公待遇,也不知道如何進行自我維權。其二,“資強勞弱”的用工環境使然。試用期需要繳納社保,用人單位大都心知肚明。不過,一些企業就是自恃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抓住求職者急于入職的心理,通過克扣福利待遇降低用工成本。甚至有企業從中嘗到甜頭,不斷聘用新員工,等到試用期結束后解除合同,從而榨取廉價勞動力。
試用期成為社保“盲區”,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就業秩序,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對此,有關部門一方面需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升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通過向社保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或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鑒于一些勞動者不愿較真、不敢較真的現狀,變“坐等上門”為主動監察,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違規企業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提高違法成本。
□張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