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9〕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財富之源。當前我國就業形勢保持總體平穩,但國內外風險挑戰增多,穩就業壓力加大。為全力做好穩就業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把穩就業擺在更加突出位置,強化底線思維,做實就業優先,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的促進機制,堅持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和穩定現有就業崗位并重,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精準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規模性失業風險,全力確保就業形勢總體穩定。
二、支持企業穩定崗位
(一)加大援企穩崗力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參保企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以及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的政策,實施期限均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加強對企業金融支持。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準政策,釋放的資金重點支持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鼓勵銀行完善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績效考核激勵機制,增加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對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政策性引導較強的地方進行獎補。發揮各級政府中小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協調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增加就業。發揮各級金融監管機構作用,鼓勵銀行為重點企業制定專門信貸計劃,對遇到暫時困難但符合授信條件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
(三)引導企業開拓國內市場。完善省際間信息溝通、收益分享等機制,鼓勵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各類產業園區與東部產業轉出地區加強對接,及時掌握有轉移意愿的企業清單。推廣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和彈性年期供應方式,降低物流和用電用能成本,有條件的地區可加大標準廠房建設力度并提供租金優惠,推動制造業跨區域有序轉移。搭建跨部門綜合服務平臺,加強企業產銷融通對接,重點支持相關企業對接國內各大電商平臺和各行業、各區域大宗采購項目,支持企業拓展國內市場銷售渠道。
(四)規范企業裁員行為。支持企業與職工集體協商,采取協商薪酬、調整工時、輪崗輪休、在崗培訓等措施,保留。對擬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指導其依法依規制定和實施職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相關情況,依法依規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開發更多就業崗位
(五)挖掘內需帶動就業。實施社區生活服務業發展試點,開展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領跑者”行動試點工作,深入推進家政培訓提升行動和家政服務領域信用建設專項行動。加強旅游公共設施建設,推進區域
(六)加大投資創造就業。合理擴大有效投資,適當降低部分基礎設施等項目資本金比例,加快發行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確保精準投入補短板重點項目。實施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車場設施建設,加快國家物流樞紐網絡建設。深入實施新一輪重大技術改造升級工程。
(七)穩定外貿擴大就業。研究適時進一步降低進口關稅和制度性成本,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合理降低保費,確保審核辦理正常退稅平均時間在10個工作日以內。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作用,引導企業增強議價能力,鼓勵提供公益
(八)培育壯大新動能拓展就業空間。加快5G商用發展步伐,深入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發展工程,加強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領域基礎設施投資和產業布局。支持科技型企業開展聯合技術攻關,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業到海外投資。加快落實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促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
四、促進勞動者多渠道就業
(九)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占現有職工比例下調為20%,職工超過100人的比例下調為10%。對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和支持更多勞動者創業創新。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創業孵化示范載體推薦免擔保機制。實施“雙創”支撐平臺項目,引導“雙創”示范基地、專業化眾創空間等優質孵化載體承擔相關公共服務事務。鼓勵支持返鄉創業,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縣以下返鄉創業用地,支持建設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村創新創業和返鄉創業孵化實訓基地,建設一批縣級農村電商服務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鄉鎮運輸服務站。實施返鄉創業能力提升行動,加強返鄉創業重點人群、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農村電商人才等培訓培育。對返鄉農民工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十一)支持
(十二)加強托底安置就業。加大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鼓勵圍繞補齊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崗位。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危房改造中實施以工代賑,組織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與工程項目建設。
(十三)穩定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繼續組織實施農村教師特崗計劃、“三支一扶”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公開招聘一批鄉村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充實基層服務力量。擴大征集應屆高校畢業生入伍規模。擴大就業見習規模,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支持企業開發更多見習崗位。
五、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十四)大力推進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落實完善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政策措施,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針對不同對象開展精準培訓,全面開展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或轉崗轉業培訓,組織失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實施農民工、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殘疾人等重點群體專項培訓計劃。支持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積極承擔相應培訓任務。
(十五)擴大技能人才培養培訓規模。推進落實職業院校獎助學金調整政策,擴大高職院校獎助學金覆蓋面、提高補助標準,設立中等職業
(十六)加強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啟動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和產教融合實訓基地建設。支持各類企業和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設職工培訓中心、企業大學和繼續教育基地,鼓勵設備設施、教學師資、課程教材等培訓資源共建共享。實施新職業開發計劃,加大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培訓包開發力度,建立急需緊缺職業目錄編制發布制度。
六、做實就業創業服務
(十七)推進就業服務全覆蓋。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失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可在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申請享受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健全就業信息監測系統,開放線上失業登記入口,實現失業人員基本信息、求職意愿和就業服務跨地區共享。加強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專項治理對就業影響跟蹤應對,對涉及企業關停并轉的,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企業信息提供給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可能造成規模性失業的,要同步制定應對措施。
(十八)加強崗位信息歸集提供。政府投資項目產生的崗位信息、各方面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信息,在本單位網站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開發布。健全崗位信息公共發布平臺,市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在2020年3月底前實現崗位信息在線發布,并向省級、國家級歸集,加快實現公共機構崗位信息區域和全國公開發布。
(十九)強化常態化管理服務。實施基層公共就業服務經辦能力提升計劃,建立登記失業人員定期聯系和分級分類服務制度,每月至少進行1次跟蹤調查,定期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創業服務,推介就業創業政策和職業培訓項目,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援助。加強重點企業跟蹤服務,提供用工指導、政策咨詢、勞動關系協調等服務和指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更好發揮失業保險作用。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及時發放失業保險金。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對失業保險金發放出現缺口的地區,采取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做好困難人員生活保障。對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助。對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及家庭,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可通過“低保漸退”等措施,增強其就業意愿和就業穩定性。
八、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穩就業主體責任,建立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組織領導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督促落實機制,統籌領導和推進本地區穩就業工作和規模性失業風險應對處置,壓實促進就業工作責任。
(二十三)完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積極投入就業補助資金,統籌用好失業保險基金、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等,用于企業穩定崗位、鼓勵就業創業、保障基本生活等穩就業支出。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就業風險儲備金,用于應對突發性、規模性失業風險。
(二十四)完善就業形勢監測機制。持續抓好就業常規統計,提升數據質量和時效性,多維度開展重點區域、重點群體、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就業監測。加強移動通信、鐵路運輸、
(二十五)完善突發事件處置機制。各地區要第一時間處置因規模性失業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處置過程中,當地政府可根據需要與可能、統籌不同群體就業需求,依法依規制定臨時性應對措施。
(二十六)完善輿論宣傳引導機制。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穩就業決策部署和支持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引導廣大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價值觀,選樹一批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典型經驗、典型人物,發掘一批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城鄉基層就業創業的先進典型,及時開展表彰激勵。牢牢把握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主動權,做好輿情監測研判,建立重大輿情溝通協調和應急處置機制,消除誤傳誤解,穩定社會預期。
國務院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