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變更工作地被解聘 員工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我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4年的合同,合同約定我的工作地點為A地。兩個月前,公司突然決定將我調往B地的分公司上班。因我已離異,每天必須接送在幼兒園就讀的女兒,加之殘疾母親需要照顧,我向公司提出請求,要求留在自家附近的A地工作。可是,公司不但一口回絕,還以我不服從調動為由將我解聘。
在職期間,公司已經為我繳納兩年的失業保險金并辦理了失業登記。近日,我在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卻以我系因不服從調動才被公司解聘并導致失業為由拒絕。
請問:這樣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呂小萍
呂小萍讀者: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權獲得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span>
依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已經為你繳納兩年的失業保險費、你已經辦理失業登記的情況下,只要你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根據你的申請,發放失業保險金。
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解聘、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鑒于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就你的工作地點作出明確約定,公司未經你許可就單方變更你的工作地點,該行為不僅違約,而且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該規定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币簿褪钦f,如果未能協商一致,在你確有理由不能服從公司決定的情況下,公司將你解聘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