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限須知 | |||
對象 | 序號 | 內容 | 時限 |
申請人 | 1 | 申請仲裁 | 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
2 | 舉證 | 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 | |
3 | 變更或新增仲裁 請求 | 在舉證期限內。 | |
被申請人 | 4 | 答辯 | 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逾期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
5 | 反申請 | 答辯期內。 | |
6 | 管轄異議 | 答辯期內。 | |
7 | 舉證 | 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 | |
當事人 | 8 | 申請回避 | 庭審辯論終結前。 |
9 | 申請延期開庭 | 開庭三個工作日前。 | |
10 | 向人民法院起訴 |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或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 |
11 |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僅限于用人單位) |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終局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撤銷。 |
備注:1. 本表未注明為“工作日”的,均為自然日。
2.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時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