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的要求,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及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被委托為代理人。另據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實習律師參與辦理各類業務,必須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不得單獨辦案;律師助理只能輔助執業律師辦理法律業務,不得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參加勞動人事仲裁活動的代理人具體注意事項如下:
1、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的,必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
4、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有正當理由經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仲裁委員會認為不適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代理人。
5、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6、當事人委托近親屬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7、當事人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8、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
(二)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學研究、工作的公民;
(四)取得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公民;
(五)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9、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
10、勞動者死亡由其繼承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當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并經仲裁委員會許可。
勞動者在仲裁活動過程中死亡的,其死亡前依法取得代理權限的代理人所作的仲裁行為有效,但代理權限自勞動者死亡時起終止。勞動者的繼承人明確表示繼續參加仲裁活動、并仍然委托該代理人的,應當重新辦理有關授權委托手續。
11、除律師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公民代理人應當與當事人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并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不提交不收費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許可該公民代理人從事仲裁代理活動。
12、委托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