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因干家務受傷 期工資應按法定標準支付
近日,本報讀者汪素雯反映說,兩個月前,她在干家務時不慎受傷。醫院診斷后建議她住院,并在家休養一個月。她依據醫院開具的證明向公司請了假。可是,在她休假期間,公司只按300元/月的標準向她發放工資。
汪素雯說,她詢問原因時,公司的答復是她并非因工受傷,治療、休養期間既沒有向公司提供,也沒有為公司創造效益,能多少給她一點工資也是出于人文關懷。
汪素雯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不對?對員工的醫療期工資,公司能否想給多少就給多少?
分析
公司的說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對汪素雯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公司不能想給多少給多少,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支付。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如下: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汪素雯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
本案涉及到一個醫療期問題,它指的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且必須發放工資的時限。也就是說,即使員工屬于非因工受傷而需要治療,企業照樣具有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向員工發放工資的義務。這個規定,對于汪素雯來說,同樣不能例外。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與之對應,不管怎樣說,汪素雯都能至少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而其實際是只休息1個月,表明并沒有超出規定的醫療期限,因而公司不能以其未提供勞動、未創造效益等任何理由,推卸向其支付工資的義務。
另一方面,醫療期的工資金額公司也不得隨便給。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以上規定表明,公司在發放工資時可以行使的自主權的底限,只能是等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而我國目前任何一個省最低工資的80%都沒有低于300元/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