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依據
依據深殘發【2011】9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的通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評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三、殘疾等級分類標準
(一)視力殘疾
1.視力殘疾的定義:視力殘疾,是指因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注: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上面所說的視力是指最佳矯正視力,即以最適當的鏡片進行屈光矯正后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2.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 級別 | 最佳矯正視力 |
盲 | 一級 |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 |
二級 | 0.02~<0.05;或視野半徑<10° | |
低視力 | 三級 | 0.05~<0.1 |
四級 | 0.1~<0.3 |
(二)聽力殘疾
1.聽力殘疾的定義:聽力殘疾,是指因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聽力殘疾分級原則: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2.聽力殘疾分級
(1)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三)言語殘疾
1.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是指因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語言發育遲緩、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三歲以下不定殘。
2.言語殘疾分級
(1)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四)肢體殘疾
1.肢體殘疾的定義:肢體殘疾,是指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2.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3.肢體殘疾的分級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①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②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③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④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⑤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⑥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⑦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⑧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⑨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①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②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③雙大腿缺失;
④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⑤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①雙小腿缺失;
②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4)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并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①單小腿缺失;
②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于等于50 mm;
③脊柱強(僵)直;
④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側凸大于45度;
⑤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單手拇指全缺失;
⑦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⑧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侏儒癥(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五)智力殘疾
1.智力殘疾的定義:智力殘疾,是指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1和表2。
表1:
級別 | 智力發育水平 | 社會適應能力 | ||
發育商(DQ) | 智商(IQ) | 適應行為 | WHO-DASⅡ分值 | |
0-6歲 | 7歲及以上 | (AB) | 18歲及以上 | |
一級 | ≤25 | <20 | 極重度 | ≥116分 |
二級 | 26-39 | 20-34 | 重度 | 106-115分 |
三級 | 40-54 | 35-49 | 重度 | 96-105分 |
四級 | 55-75 | 50-69 | 輕度 | 52-95分 |
表2:
適應行為表現: 極重度——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輕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與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
(六)精神殘疾
1.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精神殘疾分級原則: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2.精神殘疾的分級
(1)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2)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四、殘疾評定工作流程
區殘聯對申請人殘疾評定申請審核——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反饋區殘聯
五、復評
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為復評的受理機構。如申請人對評定結果有異議,需要重新評定的,應提交復評申請,由區殘聯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兩名相關類別專家復評,并將復評結果返回區殘聯,原評定醫師應予以回避。
六、所需資料:
本人親自前來并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原件);
2.戶口簿(原件);
3.兩寸白底近照1張;
4.相關病歷資料。
七、殘疾評定時間安排
預約評估
八、聯系方式
1.聯系電話: 0755-82727803
2.傳真:0755-82727803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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