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者領取養老金 無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等
者領取養老金 無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我從2003年1月起,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了養老保險費。近日,已經60周歲的我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發放基本養老金,但被告知需要先辦理“退休審批”手續。而我沒有工作單位,沒有按照對方的要求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請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做法對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做法是錯誤的,其不得將“審批”作為領取養老金的前置條件。
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業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靈活就業人員具體包括在各級檔案寄存機構寄存檔案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辭職人員、自謀職業人員、檔案寄存期間經勞動人事部門批準退休人員、已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未就業人員、從事個體勞動的人員等。
就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span>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span>
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上述法律條文明確表達了如下意思:一是靈活就業人員具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且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具有非強制性和儲蓄性的特征,多繳多得;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只限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十五年”, 并沒有將“審批退休”作為前置條件;三是只要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對應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必須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核定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與之對應,正因為你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法定條件,所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在法外設置“退休審批”的前置條件予以阻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