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單位就可以隨意退工嗎?
喬法官:
我今年53歲,7年前從家鄉出來到滬郊的一家小廠工作。去年公司業務情況不好,老板決定取消我們崗位津貼,還說不同意的可以走人。因為工資下降了近一半,大家都不樂意,就推舉我和另外兩人與老板交涉。沒想到事情沒談成,公司卻找了個莫須有的違紀理由將我開除了。我申請了仲裁,他們又說我早已到了退休年齡,公司和我終止合法,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難道現在年齡也成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雇的理由嗎?請問,
讀者 胡女士
胡女士: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能享受
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確實可能成為勞動合同終止的理由。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必然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自動終止。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
你們公司系以違紀為由提出與你解除合同,故對其解雇行為的合法性應圍繞解雇當時提出的理由,即違紀情節是否客觀存在、處理依據是否充分進行審查。如其不能就此充分舉證,就應承擔敗訴責任。而即使公司當初是以你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提出終止合同,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同志的理解,恐怕還需審查是否存在因公司原因導致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