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0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21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2020年12月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以2020年城鎮職工基本計發基數計發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的時間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調整辦法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如下:
(一)定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定額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在定額調整的基礎上,按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與本人基本養老金和繳費年限分別實行掛鉤調整:
1.按基本養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1.8%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2.按繳費年限長短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增加1元;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本養老金月標準再增加1元。增加額少于15元的,按15元發放。
(三)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退休的高齡人員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轉干部分別實行傾斜調整增加: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高齡退休人員,再按以下辦法進行傾斜調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50元;年滿90周歲不滿100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年滿10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300元。對上述高齡人員再傾斜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納入以后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在本次調整后如果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四、待遇發放安排及資金來源
基本養老金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退休人員,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次調整增加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本次調整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個人賬戶余額支付部分按照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首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統一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市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統一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統一執行。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市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增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1年6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強調度。各市應加強對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的調度,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于每周三以書面形式向省局上報本地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應調整人數、已調整人數等,省社保局負責調度和督辦。
(四)按時上報。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時匯總數據,認真總結分析本市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于2021年7月10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抄送省社保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2021年6月18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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