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行政判決(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
4、支付令;
(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與調解書;
(三)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四)經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確認裁定的人民調解協議;
(五)經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六)法律規定的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時間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中斷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書規定履行的,從該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時間的最后一日起的兩年內;
沒有規定履行時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做某種事情(履行不作為義務)的,則從其違反該規定時起的兩年內。
除上述一般情況,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還有一些另外規定。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僅為一年(公民為申請執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執行人的)。
(一)經您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者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您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您是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如,您如果作為申請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則應當再提供該法院轄區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
申請執行書應當包括:
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
執行標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申請執行書的時間。
申請執行人:(寫明姓名或單位名稱及有效證件和號碼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____代理人:(寫明姓名、所在單位及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____代理人:(寫明姓名、所在單位及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被執行人:(寫明姓名或名稱及有效證件和號碼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____代理人:(寫明姓名、所在單位及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____代理人:(寫明姓名、所在單位及通訊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因 ________________ 一案的法律文書業已生效(詳見附件)。被執行人拒絕遵照履行(或被執行人尚有________________部分沒有履行)。
為此,申請你院予以強制執行。
請求事項(以下列項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選擇填寫):
一、請求執行 ________________(寫明生效法律文書及制作機關、案由和案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尚未履行的債務____元。
二、請求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____ 元(暫計算到 ____ 年____月____ 日止)。
三、請求交付財產________________(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
四、請求完成 ________________行為。
五、其他請求 ________________。
附:
1、申請執行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____ 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____ 份及身份證復印件 ____份;
3、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____ 份;
4、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文件 ____ 份。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________
____代理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執行以能夠執行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極執行的問題,自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執行書超過六個月,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您也可登錄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在網上申訴信訪平臺反映該問題。
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
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案外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