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仲裁程序
(一)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1.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和律師事務所所函。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及證明申請事項的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2.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須提供的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是律師的,提交相關資格證明和律師事務所所函。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材料。
3.勞動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申請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請(提交材料需齊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決定受理的,組成仲裁庭,并書面通知當事人組庭情況。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可依法申請回避,在庭前或當庭書面提出。
2.對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三)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2.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如在審理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經批準后,可中止案件審理或延期審理。
(四)仲裁結果
1.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收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認為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項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裁決是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