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一七一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4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6日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申領、使用及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權益、優化服務、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列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目標管理體系,建立考核評價機制,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五條 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居住證服務管理的制定和綜合協調工作。
市經貿信息化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及相關信息的整合、共享和應用工作。
市、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住房和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居住證的相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出租屋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的委托,可以從事居住登記、居住證申請受理及發放等具體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保障。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七條 居住登記實行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制度。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居住的,申報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
第八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用人單位、學校宿舍的,用人單位、學校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旅館業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自購(建)房屋的,本人為申報義務人。
非深戶籍人員居所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為申報義務人。
受他人委托實際管理房屋的,實際管理人為申報義務人。
第九條 申報義務人應當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
?。ㄒ唬┬彰?、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ǘ艏刂?、現居住地址;
(三)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
?。ㄋ模┤胱 犭x現居住地的時間;
?。ㄎ澹┓?、法規規定需要申報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一條 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ㄒ唬┮孕r、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旅館業單位;
?。ㄈ┚哂辛羲薰δ艿南丛?、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
第十二條 下列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七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ㄒ唬┎灰孕r、天數為租期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
(二)為員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單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房屋承租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搬離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如實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內、搬離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居住登記信息。對居住時間不滿十五日的非深戶籍人員,可以不申報其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非深戶籍人員應當向申報義務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居住登記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應當對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未申報或者申報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予以采集或者補正。
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情況或者采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申報義務人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下列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ㄒ唬┓欠◤氖碌缆愤\輸、網吧、休閑娛樂、食品加工、旅館業、餐飲、、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地產中介等經營活動的;
?。ǘ┵€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制作或者販賣淫穢物品、偽造證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生產或者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窩藏犯罪人員、窩藏或者銷售贓物的;
?。ㄈ﹤麂N或者變相傳銷、非法行醫、非法回收再生資源的;
?。ㄋ模┓欠ㄖ圃?、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
第三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八條 居住證是非深戶籍人員在特區享受相應權益、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法定憑證。
第十九條 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谔貐^有合法穩定居所。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十二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非深戶籍人員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十二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十八個月的,視為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條 申領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以下簡稱申領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申請。申領人應當提供本人相關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申領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申領人說明理由,申領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并統一制作、簽發。
初次申領居住證的,免收工本費;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申領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損壞或者證面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可以申請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居住證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可以自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一年前六十日內申辦居住證簽注。逾期不簽注或者簽注有效期屆滿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申辦居住證簽注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續有合法穩定居所。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居所;
(二)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持證人在申請簽注之日前一年內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累計滿八個月的,視為繼續有合法穩定職業。
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辦理居住證簽注。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辦簽注,也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申辦簽注。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符合條件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可以為與其建立的非深戶籍人員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學??梢詾樵谛=邮苋罩浦懈叩葘W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學生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代為申辦不得收取費用。
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學校集中代為申辦居住證及簽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居住證:
?。ㄒ唬┚幼∽C使用功能中止連續滿二年的;
(二)持證人已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的;
?。ㄈ┡撟骷偃〉镁幼∽C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證被注銷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再次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二十九條 除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居住證。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聯合其他公共服務機構和商業機構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擴大居住證使用功能。
第四章 持證人權益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權益:
?。ㄒ唬┥觐I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和檢驗手續;
(二)申辦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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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暾埢竟?object>醫療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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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暾埫赓M婚前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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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暾堥_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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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為殘疾人或者同住直系親屬為殘疾人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特區殘疾人社會團體提供的殘疾人康復治療、教育培訓、就業幫助等權益。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第三十四條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管理居住地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可以到有關部門或者通過網絡等方式申請相應的權益。申請時應當出示居住證或者提供居住證信息。
有關部門查驗居住證或者核實居住證信息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權益。
第五章 信息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 居住登記、居住證服務管理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進行管理和應用。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采集的非深戶籍人員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有關信息應當一次錄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非深戶籍人員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數碼相片、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計劃生育、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社會保險、誠信記錄等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居住證相關申請和提供相應的權益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已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三十八條 非深戶籍人員可以免費查詢本人的居住登記信息或者居住證信息;申報義務人可以免費查詢其提供居所內的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受委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非深戶籍人員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非深戶籍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拒絕向申報義務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罰款。
房屋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提供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虛假提供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以及受公安機關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機構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情形的,并處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以外的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現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除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罰外,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該居所出租、經營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實際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居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租住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一千元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繳并銷毀。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辦理的其他證件,由發證機關宣告作廢或者收回注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取得的行政許可,由行政許可機關依法撤銷;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申請享受的相應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停止提供,并追回已發放的財物。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非法扣押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退還,按照扣押居住證數量每證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被泄露、買賣、違法使用信息人數每人一千元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單位或者人員的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查詢。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侵害非深戶籍人員合法權益或者為非深戶籍人員謀求不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涉及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服務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關于居住登記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例關于居住證的有關規定不適用于在特區居住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
第五十二條 根據《深圳市居住證暫行辦法》《深圳市居住證試行辦法》辦理的《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在本條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證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后十二個月內免費申請換領新證。換領新證前,《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繼續有效;換領新證后,持證時間連續計算;不申請換領或者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申請條件的,本條例施行十二個月后,《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失效。
第五十三條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2日
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辦理,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簽注等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統一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負責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檢查。
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居住登記申報和居住證辦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做好各區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統籌規劃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提供財政保障。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簽注以及發放等相關工作,對轄區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
受公安機關委托,出租屋管理機構(社區網格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應當以社區為單位設置居住登記受理點,負責轄區內居住登記的受理等具體工作。
受公安機關委托,各街道應當在其辦事處設置居住證受理點,非深戶籍人員居住數量較多的社區可以設置居住證受理點,負責居住證申請、簽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證發放等相關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受理點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六條 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先行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第七條 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通過網絡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應當如實填寫個人身份信息和擬申報房屋信息。通過系統校驗的,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未通過系統校驗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
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和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應當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請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時,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九條 居住登記賬號申請成功后,申報義務人可以使用居住登記賬號登陸居住登記申報系統,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信息或者管理居住登記賬號相關信息。
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申報義務人為個人的,可以通過網絡直接注冊居住登記賬號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到居住登記受理點申報居住登記的,應當填寫申報表格,經簽名確認后,由受理點出具受理回執。
申報義務人第一次申報時,應當按規定出示下列材料:
?。ㄒ唬┥陥罅x務人為個人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
(二)申報義務人為單位的,承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及擬申報房屋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一款規定的申報表格式樣由市公安機關制定。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下載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領取。
第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申報義務人應當通過網絡申報居住登記。
屬于即時申報情形的,申報義務人無需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職業和服務處所、現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等信息。
即時申報情形的居住登記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
第三章 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 申領人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
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賬號開通后,申領人可以通過網絡申請辦證或者查詢辦證結果。
申領人開通賬號后,可以到居住證受理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進行賬號認證。賬號經認證后,可以通過網絡辦理居住證簽注、換領、補領、再次申領等業務。
持證人已在居住證受理點提交過本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號碼的,可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賬號認證。
第十三條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使用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照系統要求填報個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網絡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領取證件時,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其申請時選定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驗申領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或者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發放證件。
第十四條 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近期數碼照片圖像號,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證受理點申請。
接到申領人申請后,受理點應當對申領人是否符合辦證條件進行初步核對。符合辦證條件的,打印居住證申請表,交申領人核對、補充相關信息并簽名確認后,出具受理回執。
通過居住證受理點申辦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受理回執到申辦受理點領取證件,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證件,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第十五條 按照《條例》的規定,已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引進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
?。ㄒ唬┙浭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資格認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和海外高層次人才;
(二)取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的留學回國人員;
?。ㄈ┚哂腥罩拼T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收到辦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條例》和本規定分別核實申領人的相關信息:
?。ㄒ唬┚幼〉怯浶畔⒂晒矙C關或者受委托機構核實;
?。ǘ┥鐣kU記錄和人才認定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實;
?。ㄈ┱谖沂薪邮苋罩浦懈叩葘W歷(職業)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體旅游等主管部門核實。
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第十七條 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領人。
不符合條件的申領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辦證申請的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十八條 持證人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簽注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受理點經初步核對,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回執;不符合條件的,即時告知理由。
持證人通過網絡申請簽注的,應當通過居住證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填報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收到簽注申請后,應當及時將需要核實的相關信息發送到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受理點應當即時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應當向受理其簽注申請的受理點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 持證人在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申請補辦簽注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需要再次簽注的,持證人應當在補辦簽注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再次申辦簽注。
補領、換領的居住證簽注時限與原證相同。
被注銷后再次申領的居住證需要簽注的,持證人應當自再次申領的居住證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前60日內申辦簽注。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申領的居住證需要補領、換領的,申領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證賬號通過網絡辦理。
居住證被注銷后需要再次申領的,申領人應當按照居住證申領流程辦理。
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申領人繳納居住證工本費,并在申領人繳納工本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補領、換領、再次申領居住證的,申領人可以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證受理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領取。郵寄費用由申領人承擔。
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2年內,持證人需要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先辦理簽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及簽注的,應當到所在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
申請居住證代辦賬號,應當提交用人單位、學校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單位的授權委托書和承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材料齊全的,受理點應當及時開通居住證代辦賬號;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學校代辦居住證的,應當使用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通過身份證讀卡器讀取申領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統初核。經系統初核符合辦證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學校組織申領人核對、補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請表經申領人簽名確認后提交系統,系統受理成功后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用人單位、學校憑代辦受理回執和經申領人簽名確認的居住證申請表,到受理點領取代辦的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學校代辦簽注的,應當使用居住證代辦賬號登陸網上辦證系統,按系統要求填報持證人有關信息,申請材料完備并提交成功的,系統出具代辦受理回執。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收到代辦居住證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待核實信息發送給相關部門進行核實,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待核實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反饋核實結果。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即時予以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代辦人說明理由,由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書面答復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書面答復。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條例》規定的“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是指在我市參加社會
《條例》規定的“正在特區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專、技校、職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條 申報義務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登記受理點查詢其提供居所內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相關信息,非深戶籍人員可以通過網絡或者持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居住登記受理點查詢本人居住登記相關信息。
居住證持證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查詢本人的居住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機關停止辦理深圳市居住證和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申領、類型轉換、延期、地址改寫等業務。
第二十九條 《條例》實施后12個月內,非深戶籍人員申辦居住證,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在我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系統登記的居住信息累計滿12個月的,視為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條例》實施后12個月內,持有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的非深戶籍人員換領新證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內,申領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時間累計滿12個月的,視為在特區辦理居住登記記錄的居住時間連續滿12個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