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安居辦法》已經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屆一百一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口結構和創新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措的其他資金、實物,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實行的安居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安居實施情況;負責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負責提供人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以及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情況。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貨幣補貼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負責根據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撥付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補貼款。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各區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的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情況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安居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等功能。
規劃國土、公安、稅務部門負責根據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核查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提供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納稅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的相關核查信息,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五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負責提供區住房保障情況。
第六條 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部門、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研究審議人才安居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第七條 人才安居采取實物配置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實施。
實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產權贈與、租住公租房和購買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貨幣補貼包括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等形式。
第八條 申請人已婚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住公租房或者購房優惠,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都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以各自申請。
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并通過用人單位提出安居申請。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查驗,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 申請人同時符合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和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不得同時享受。
申請人自愿承租或者購買低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低于標準部分不予補償;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層級所對應的面積標準住房的,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同期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租賃指導租金(以下簡稱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時享受。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有關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時應當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
第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審核合格后,應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落實相關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積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條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計不超過10年。免租金期限屆滿后可以續租3年,但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轉租住房。租賃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水電氣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人未按時繳交的,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承租人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承租人離職未退房的,自離職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繳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指導租金繳交租金。
第十三條 杰出人才簽訂免租金住房租賃合同后,在本市全職工作滿10年,貢獻突出并取得本市戶籍的,可以通過其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贈與所租住房。
經審核符合贈與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定。經審定同意贈與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杰出人才簽訂住房贈與合同。
第三章 領軍人才安居
第十四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未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50平方米;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不超過100平方米;
(三)后備級人才不超過80平方米。
領軍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間的管理以及續租,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五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租住過免租金住房、未擁有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申請累計不超過3年的租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3200元/月;
(三)后備級人才2560元/月。
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按季度發放。
第十六條 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擁有不超過一套商品住房的領軍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購房補貼,其中地方級領軍人才、后備級人才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由用人單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擔,政府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補貼情況確定補貼金額,但政府補貼金額不超過以下標準:
(一)國家級領軍人才每年15萬元,總額75萬元;
(二)地方級領軍人才每年10萬元,總額50萬元;
(三)后備級人才每年8萬元,總額40萬元。
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5年內按年度發放。
購房補貼續發期間購買商品住房的,不影響余額發放。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在領取貨幣補貼期間離開原用人單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單位應當自其離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自其離職當月起暫停發放貨幣補貼。
領軍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后,可以通過新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繼續發放貨幣補貼剩余部分。
第十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之前已經領取過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應當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租住過免租金住房的,應當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從購房補貼中相應扣減。
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領軍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層級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補發購房補貼差額,且不受擁有商品住房套數的限制。
第十九條 領軍人才自首次領取購房補貼之日起10年內,用以申請購房補貼的房屋產權限制轉讓,在限制轉讓期內申請轉讓該房屋產權的,應當退回已經領取的購房補貼。
第二十條 領軍人才可以申請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時,領軍人才可以申請不超過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參加安居型商品房輪候,住房面積不受家庭人數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門在辦理新引進人才的接收、調入或者引進手續時,應當告知新引進人才申請租房補貼的條件和程序。
本辦法所稱新引進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才、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
第二十二條 新引進人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辦理接收、調入或者引進手續的人力資源部門申請發放租房補貼:
(一)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本市戶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調入的在職人才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本科未滿30周歲、碩士未滿35周歲、博士未滿40周歲。上述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
新引進人才應當在引進審批文件簽發之日起1年內提出租房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引進人才的租房補貼標準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碩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條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經審核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發放50%補貼。首次補貼發放半年后,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計繳納3個月社會保險的,由人力資源部門發放剩余補貼,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再發放剩余補貼。
新引進人才不得重復享受租房補貼。
新引進人才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補貼期間為人力資源部門首次發放租房補貼之日起1年內。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條 公租房通過個人輪候、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戶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輪候的有關規定申請輪候。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定向配租給重點企事業單位或者經本級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標準由承租單位統一繳交。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給經本級政府批準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市政府重點扶持產業政策,定期擬訂本行業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遴選條件及初選名錄。
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初選名錄匯總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草案,在市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對外公布。
名錄的增減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確定。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區重點扶持產業政策確定本區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
第二十七條 重點企事業單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積標準為:
(一)單人20平方米左右;
(二)兩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條 面向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可以申請續租一次,續租期限不超過3年。
續租期滿后再次申請續租的,應當按照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單位被取消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的,公租房租賃合同期滿后,住房保障部門不再與之續租。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每年在本級政府網站和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面向重點企事業單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數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況。
實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買受)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承租(買受)單位只能出租給本單位在本市未擁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職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買受)單位應當將本單位配租公租房的條件、程序以及結果等在本單位網站或者信息公告欄公示,并將配租結果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六章 責任
第三十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年齡、學歷、職稱、人才認定文件、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的,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但騙取本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的,由人力資源部門處3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杰出人才、領軍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領取貨幣補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終止發放貨幣補貼:
(一)人才認定文件被市人力資源部門撤銷的;
(二)被刑事處罰的;
(三)擅自將住房轉租他人的;
(四)累計3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或者相關費用的。
第三十三條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買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一)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員工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將本單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條件、程序以及結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將本單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況報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
(四)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規轉租配租(售)住房行為的;
(五)累計3個月未按時繳交租金或者相關費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買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20萬元罰款,提請取消其重點企事業單位資格:
(一)擅自改建、擴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變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的;
(四)違規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人才違反本辦法規定,被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或者被解除租賃合同、終止發放貨幣補貼的,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錄提供給相關征信機構,相關征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相關個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在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領軍人才因違法行為被終止發放購房補貼的,視為已享受購房優惠政策。本辦法施行前針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的購房貼息視為本辦法規定的租房補貼。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贈與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在用人單位全職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請單位與其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人才已離開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僅限于以下種類:
(一)人才認定證書;
(二)勞動合同;
(三)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證(僅限已婚人員),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還需要提供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四)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未擁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聲明;
(五)用人單位擔保文件;
(六)房地產證(權利人為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用人單位已發放由其分擔的年度購房補貼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 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應當在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評估為不合格的,停止續發貨幣補貼,不再受理其贈與住房的申請。人才期末評估為合格的,申請贈與房產或者續發貨幣補貼,不受人才認定證書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條 人才安居的條件、標準以及申請材料等需要調整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市住房保障部門和市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具體操作規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后,相關事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受理的領軍人才購房補貼的發放,除發放標準和條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規定執行外,其他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已受理的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發放,不受戶籍條件限制,但購買商品住房的,終止發放租房補貼;
(三)原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申請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發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級人才(包括本科、碩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標準和條件發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補貼與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補貼一并發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進人才可以按照本辦法申請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
(五)重點企事業單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續租;個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輪候與配租條件的,可以續租,不符合該條件的,應當退租,或者按照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繳交租金。
前款所稱已受理是指本辦法施行前住房保障部門已經受理相關申請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辦法施行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在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租賃手續的情形。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