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
深府〔2005〕125號
《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及五個配套文件《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深圳市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深圳市暫住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和《深圳市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與城市發展水平、發展定位相適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
(一)高度重視人口管理存在的問題。總量增長過快,結構不盡合理,而管理體制和手段不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盡快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應對我市嚴峻人口形勢的迫切需要,更是推進我市國際化進程的客觀要求。
(二)明確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發展和人口發展客觀規律,合理控制人口總規模,逐步調整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規模、結構和素質與產業、資源、環境相協調的發展機制。理順人口管理體制,整合人口管理資源,創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將人口管理切實覆蓋到每一個社區,每一個單位。建立適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長效人口管理機制。
(三)堅持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則。一是人口發展與人口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與城市人口發展戰略相適應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調控手段,遏制人口規模過快膨脹;二是人口管理與人口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以服務體現管理,創造便民利民和安居樂業的環境,保持城市人才競爭力;三是人口管理與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相結合的原則,大力推進產業結構、城市空間結構和人口結構的聯動調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的調控機制;四是人口管理與城市綜合管理和建設和諧社區的有機結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強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發揮產業對人口的調控作用。認真做好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實施方案,做好產業規劃與人口規劃、城市規劃的銜接。根據人口調控目標制定相適應的房地產業、個體工商業、傳統制造業等產業調控策略。實施鼓勵技術、資本密集型產業優先發展的政策,使力技能、素質結構充分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需要。優化企業生產環境,嚴格污染排放標準,堅決制止土地粗放經營和無序開發行為,促進低附加值、高消耗、靠低人工成本維持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集約化經營方式轉型,引導企業減少對低技能勞動力的需求。
二、健全人口管理法規體系
(五)構建人口管理的保障平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和完善適合我市市情要求的人口管理有關規定,將人口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六)完善戶籍人口機械增長有關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科學確定入戶門檻,制定《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設立全市統一的入戶條件和程序,開辟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等入戶渠道,將符合深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轉為戶籍人口。穩步、適當擴大戶籍人口規模,提高城市發展的穩定性。
(七)完善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有關規定。根據人口管理重心下移、社區屬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辦法》,實施新的以證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結合模式。強化暫住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制度,明確出租屋業主、用工單位及有關方面在暫住人口管理方面的責任,提高暫住人口管理的實效性。
(八)完善暫住人口就業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制定《深圳市暫住人口就業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暫住人口就業的調節和導向作用。創新暫住人口就業管理機制,推行勞動保障卡制度,完善暫住人口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和勞動合同管理。強化用工單位對暫住人口就業管理的責任和義務,規范勞動用工行為。
(九)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堅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制定《深圳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實行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強化綜合治理,堵塞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動人口政策外生育。
(十)完善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管理有關規定。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接受入學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制定《深圳市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范圍、職責和程序,逐步有序地解決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
三、創新人口管理體制
(十一)建立和完善人口綜合管理架構和網絡。健全市、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四級人口管理機構,形成人口管理的四級網絡。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決策、統一政策、統一協調”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各人口管理職能部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口辦)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人口辦負責擬定人口管理政策,指導和協調人口管理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區、街道辦事處均應設立人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區、街道辦事處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與區、街道辦事處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合署辦公,執行市人口管理決策,組織、協調和檢查人口管理的有關工作。社區具體承擔人口管理具體事項。市人口辦負責制定各級人口管理機構工作協調的有關規定。
(十二)推進人口管理由“以條為主”向“以塊為主”轉變。理順人口管理關系,推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明確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暫住人口管理的責任主體,合理劃分市職能部門、區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人口管理中的職責和權限,涉及人口管理的各職能部門的管理重心、管理權限、管理隊伍和管理經費要向區、街道辦事處下移,實現區和街道辦事處人口管理的責、權、利的統一。區、街道辦事處應落實專職工作人員,保證人口管理機構的正常運轉。
(十三)實現以社區為平臺的人口屬地化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居委會和社區工作站成立社區管理服務中心,實行人口登記、統計、計生、勞動保障等業務“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條龍”服務。依托出租屋管理隊伍,進一步整合公安、綜治、計生、統計等部門的暫住人口管理輔助資源,建立社區綜合協管員隊伍,承擔暫住人口具體管理職能,由區、街道辦事處人口辦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市、區人口管理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十四)形成人口管理的協同合作機制。市人口辦要加強對全市人口綜合管理的工作指導,建立人口管理職能部門與工商、城管、規劃、國土房產、建設等職能部門的合作溝通機制。由市人口辦牽頭,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掌握人口管理動態,及時研究和擬定人口管理的對策與措施。
四、建立新的暫住人口管理模式
(十五)深化暫住人口證件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減少各類暫住證的類別,提升暫住證的信息含量,增加暫住證的使用功能,切實提高暫住證的人口管理和服務效能,加快研究在我市實施居住證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待時機成熟即逐步推行,實現以居住證取代暫住證。
(十六)明確對暫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重點。針對職業、住所、來深時間和流動性的不同,將在深暫住人口分為不同類別,明確管理重點。對有固定居所和正當職業的暫住人員,其居住社區、工作單位以提供服務為主,共同承擔管理職責,并納入社區和出租屋管理;對無穩定居所和職業的短期流動人口,要強化人口登記申報制度,重點實施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
(十七)完善“以房管人”措施。全面推行出租屋租賃合同登記、治安、安監及計生等綜合管理責任制度,強化出租屋暫住人口登記和管理制度,切實改變出租屋業主、雇用單位只收租、只用人、不管理的狀況。在將所有出租屋納入管理范圍的基礎上,按照分類指導原則,采取各有側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將居住于工廠宿舍、建筑工棚、自購屋等各類住所的來深人員全部納入登記和管理范圍。
(十八)強化社區人口日常管理的合力。實施基層管理部門人員交叉兼職制度、聯合辦公制度,明確責任分工,強化社區綜合協管隊伍的作用。推廣社區、警區、安全文明小區聯動,警員、社區綜合協管員、物業管理員聯合作業的模式。根據各社區實際,充分發揮股份合作公司、物業管理單位的作用,推廣完善旅業式、圍合式、公寓式等形式多樣的管理經驗,及時掌握社區內人口異動情況,提高治安防范和管理水平。
五、形成人口管理的多方合力
(十九)做好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設施和市政公共服務設施與人口規模及其需求相適應,并促進人口質量的全面提高。公安、綜治、勞動保障、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實際人口增長和分布的情況,合理配置相應的人口行政管理資源。
(二十)堅決和持續開展聯合治理行動。有關主管部門和媒體要加強對人口居住、計生、就業等政策的教育宣傳工作,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明確職責分工,加快推進城中村、舊工業區的改造,深入開展“梳理”行動,堅決拆除違法建筑,嚴格規范出租屋管理,嚴厲打擊無照經營、制假販假等非法經營活動,鏟除非法從業人員在深生產和生活的土壤。
(二十一)實現人口管理信息的共通共享。加強人口預測和監測分析,建立全市統一的人口管理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改變各部門人口信息系統互不兼容、重復建設的局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范統計行為,明確統計、公安、房屋租賃部門在人口統計中的職責分工,以市統計局為主并依托其統計信息系統,認真做好人口尤其暫住人口統計數據的采集,各相應部門予以配合。建立既符合國家統計制度又符合深圳實際情況的人口統計標準和信息發布制度,為人口管理提供及時、準確的統計數據和變動信息。
(二十二)確保人口管理經費的落實。科學測算各部門、各類別的人口管理經費,各人口管理部門所需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人口管理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是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各部門必須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樹立大局觀念和全局意識,依據本《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切實承擔起本部門的管理責任,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開展工作,努力把我市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推上新的臺階。
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本市。
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產業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計劃應當與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及重大建設項目對人才的需求相適應,并重點滿足四大支柱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對各類人才的需求。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暫住人口入戶和市外人才遷戶的政策措施,確保我市戶籍遷入政策的貫徹落實。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招調工實施辦法和年度職業目錄,按計劃辦理招調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辦法及年度專業和崗位目錄,按計劃辦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調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第六條 戶籍遷入應當遵循以引進高素質人才為核心,以調整人口結構為目標,以在深圳有穩定工作和居所的暫住人口優先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準入條件和審核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遷入年度計劃之內。
第七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和政策性遷戶三個類別。
前款所稱技術技能遷戶是指從我市現有暫住人口中根據年齡、工作年限、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選招、選調入戶和從市外引進應屆畢業生或其他符合入戶條件的技術技能型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前款所稱投資納稅遷戶是指在深圳投資并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前款所稱政策性遷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將符合政策的人員入戶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安置等。
第八條 技術技能遷戶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教育部和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并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
(二)國內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在職人員,或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國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
(三)在國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或在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1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獲得深圳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員;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人員;
(六)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人員;
(七)取得深圳市高級職業資格、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參加深圳社會滿3年以上人員;
(八)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或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前款第(一)、(二)、(三)、(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5周歲以下;第(四)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第(五)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8周歲以下;第(七)、(八)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0周歲以下。
第九條 投資納稅遷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第(三)項的納稅人,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連續3年以內在同一企業,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者,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遷戶時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第十條 政策性遷戶,實行審批入戶的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凡連續在深工作滿3年,并按規定繳納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費者,辦理遷戶手續時,其年齡界線可按進入深圳工作并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時的實際年齡計算,但其在滿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按月領取的繳費年限。如屬超齡調入人員,按規定由調入單位依照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的核驗或實測實操的考核工作,由已辦理勞動、人事立戶的用人單位報相關職能部門按干部調配、招調工有關規定審核后辦理遷戶及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屬于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分別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在年度計劃總量中實行審批入戶。
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投資納稅人員,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稅的稅款,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不予計算。
第十六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除應當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并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干、招調工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先行到下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卡,然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一)符合技術技能遷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屬人事、存續期間的人員,并且符合我市現行的招調工、調干條件者,應分別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申請辦理;
(三)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不符合招調工、調干條件的,可直接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入戶。到公安部門申請入戶的人員,則不能享受連續工齡待遇,其繳費年限按在本市實際繳交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遷戶條件的人員,按不同遷戶類別分別向公安、人事、勞動、民政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投資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納稅證明。
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同時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
第二十條 按本規定遷入本市的人員,均應當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滿15年的繳費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的規定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辦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戶籍的人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暫住人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依照以證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結合的原則、人口管理重心下移與社區屬地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強化證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暫住人口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條 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暫住人口證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公安部門負責全市暫住人口的戶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綜治部門負責協調各區、各職能部門做好出租屋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開展暫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勞動保障、人口計生、國土房產、教育、民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暫住人口的證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監督、指導區域內暫住人口管理服務機構及綜合協管隊伍開展工作。
第七條 街道人口綜合管理辦公室領導本轄區的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和社區綜合協管隊伍開展日常工作。
第八條 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代辦暫住人口登記申報、證件發放等具體事項,定期向街道、區人口辦及相關部門提供暫住人口證件與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條 暫住人員應當在本市居留滿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暫住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登記,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應將申報信息傳輸至公安機關。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的暫住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住宿登記。
暫住地址變更的暫住人員應當在變更后3日內向現暫住地的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重新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第十條 擬在本市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申辦暫住證。
辦理暫住證應當依法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暫住證名稱為深圳市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兩年,但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期限。
暫住證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暫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證明。暫住證一人一證,持有人在深期間享有下列權益:
(一)按規定申請子女就近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二)申請參加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職業資格考試、登記;
(三)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習、職業技能和國家職業資格的鑒定;
(四)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和衛生防疫服務;
(五)參加市勞動模范、文明市民等光榮稱號的評選;
(六)向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并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七)按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入戶手續;
(八)在暫住證有效期限內可憑暫住證進入特區,不需再辦理邊防證。
第十三條 暫住證的申請由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將申請信息傳輸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核準并制證。申請人憑申請回執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領取暫住證。
第十四條 持證人在暫住證有效期滿后要求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到現暫住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換證手續。
遺失暫住證,持證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現暫住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補辦。
第十五條 符合辦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暫住人員,按《關于印發深圳市辦理人才居住證若干規定的通知》(深府〔2002〕4號)執行。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在深暫住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暫住人員在深期間應攜帶暫住證件,接受公安部門的查驗。對不能出示暫住戶口登記或暫住證的暫住人員,工商、勞動保障、人口計生、教育等部門依法不得辦理營業執照、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證明、子女入學等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于出租屋的暫住人員,應由出租人在暫住人員入住后3日內帶領暫住人員到所在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申報暫住戶口,并辦理暫住證。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責任按公安部、廣東省和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暫住于本市戶籍居民家中的暫住人員,由本人攜帶戶主戶口本到暫住地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申領暫住證,其管理責任由戶主承擔。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廠和水上船舶的暫住人員,由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暫住地社區管理服務中心申領暫住證。單位或雇主應及時向街道辦事處或社區人口管理機構通報暫住人員變動情況,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在我市購買自有產權房屋的暫住人員,本人攜帶有效購房證明及身份證到暫住地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申領暫住證,其管理責任由社區人口管理機構、物業管理單位承擔。
對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無暫住居所的暫住人員的管理,按國務院有關救助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 對拒不申報暫住戶口、不辦理暫住證的暫住人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其繼續出租、出借房屋或提供生產經營場地,不得雇用未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暫住證的暫住人員。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屋管理員、計劃生育協管員、助理統計員等人口輔助管理人員整合為社區綜合協管員,歸區人口辦或由區人口辦授權街道人口辦管理。社區綜合協管員承擔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口協管任務,開展維護社會治安、房屋租賃、計劃生育、人口信息采集等管理事務。
社區綜合協管員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市、區人口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培訓及工作證件的發放工作。
社區綜合協管員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著裝、標識。
社區綜合協管員的配置規模,參照本轄區的暫住人口規模,結合實際需要和財力由各區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社區綜合協管員可以協助街道人口辦和公安派出所執行居住管理任務和查驗暫住人員證件。
第二十二條 對暫住人口居住的日常管理,采取社區、警區、安全文明小區聯動,警員、社區綜合協管員、物業管理員聯合作業的模式。區、街道人口辦根據各社區實際監督指導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采取相適應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對無穩定居所和職業的暫住人員,應強化人口登記申報制度,由轄區內公安、綜治部門重點實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條 暫住人員居住、職業、計生等信息由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采集,并定期更新。暫住人員采集信息由街道人口辦定期向市、區人口辦、統計、公安、計生等部門上報,向轄區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反饋。
暫住人口統計數據由市統計局評估和審核,由市統計局統一對外發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暫住人員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社區綜合協管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非本市戶籍但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育齡人口。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既要加強管理,也要確保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將其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政府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計劃生育事業費應隨每年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
第五條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貫徹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有關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情況,嚴格執行“一票否決權”制度。
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是市、區人口工作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應發揮部門職能,執行市、區統一的人口管理決策。
各級公安、人事、勞動保障、工商、衛生、建設、國土房產、綜治、教育、民政、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統計等計劃生育兼職單位,應密切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國家、省的規定和與各級政府簽訂的年度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切實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并接受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配合同級人口計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協助同級人口計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在社區居委會、大型廠礦、企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組織群眾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等計劃生育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當依法依規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
第七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四項制度”,包括證明和檔案登記制度、定期查環查孕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基層包干責任制度,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同考核。
第八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對象,現居住地應為其建檔立卡,將資料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納入日常管理和服務,為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
第九條 流動人口到達我市后,應在15日內向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未持證或持無效證件的人員,可為其辦理4個月有效期的臨時《婚育證明》,并要求其在有效期內回戶籍地補辦。對未持《婚育證明》且已采取絕育措施的外省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現居住地可為其辦理3年有效期的《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
第十條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當按規定定期接受當地組織的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暫住人口已婚育齡婦女也可以自行將《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寄回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擬在我市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必須持有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否則視為無證生育。
男方為我市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在我市居住或所生子女符合隨父入戶政策的,或夫妻雙方均為外省戶籍且在我市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擬在我市生育第一個子女,可按有關規定在我市辦理生育服務證件。
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回女方戶籍地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支付,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由當地政府財政負擔。對嚴格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第十三條 堅持重心下移,依托社區,構建多部門聯合辦公平臺,建立部門聯系協調制度。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隊伍納入社區綜合管理隊伍,實行綜合隊伍聯合作業模式,共同采集信息,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節約管理成本。
第十四條 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辦理流動人口暫住證或居住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含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勞務用工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或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不得批準辦理有關證件。
教育、婦聯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子女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對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和計劃外生育未處理的流動人口,要求其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入托入學。
第十五條 各級保健機構在為流動人口孕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應核查其計劃生育證明,對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應及時登記和通報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協助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業主應當與社區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對未持證或持無效證件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如發現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外懷孕和生育,應當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報告,并積極協助落實補救措施。
第十七條 國土房產部門應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與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社區居委會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督促物業管理單位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采集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協助社區居委會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流動人員。
第十八條 各級兼職單位每年初應與市、區政府簽訂《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并嚴格執行規定的內容,在年度內對已簽訂的《責任書》內容作調整的,應報經市、區政府批準同意。市、區政府每年對各級兼職單位綜合治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驗收,檢查各兼職單位對《責任書》的執行完成情況,對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彰獎勵;對擅自改變《責任書》內容、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由市、區政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其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按“一票否決權”制度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落實節育措施的,由區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或者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或者交驗,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交驗的,由區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對拒不履行避孕節育和孕情檢查義務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根據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提請,依法依規滯留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暫住證或居住證、勞動保障手冊;有關單位和業主還應當停止承包或者租賃、辭退解雇、收回房屋。滯留的證件待當事人履行義務后發還。
第二十二條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雇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由區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暫住人員就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員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市戶籍的人員。
第三條 本市暫住人員就業管理適用本辦法。
外國人及港澳臺人員就業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建立暫住人員就業宏觀調控機制,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對暫住人員就業的調節和導向作用,強化用人單位責任和義務,提高暫住人員就業管理水平,使暫住人員就業規模、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相適應。
第五條 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擬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解決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人事、公安、教育、人口計生、綜治、民政、統計、安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勞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區人口辦協助區勞動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會同街道人口辦做好本轄區暫住人員就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 社區綜合管理服務中心設置社區勞動保障窗口,做好本社區的暫住人員就業信息采集、就業狀況調查和就業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暫住人員就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勞動能力;
(二)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職業技能;
(三)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暫住人員可持學歷文憑、資格證書、身份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在勞動力市場求職。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和安全生產條件,具有按期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二條 實行空缺崗位申報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空缺崗位調查,并主動報告空缺崗位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跨省、市招用暫住人員,需要勞動保障部門出具證明文件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用人單位跨省、市3個月內招用暫住人員50人以上的,可以委托合法職業介紹機構,或參加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跨地域勞務協作和勞務交流洽談活動有組織地招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暫住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暫住人員應當依法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暫住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暫住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辦理錄用備案、就業登記手續時,需提供暫住人員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與轄區計生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書或現居住地計生部門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證明、暫住人員暫住戶口申報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與暫住人員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在7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在用人單位為暫住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時核發“深圳市勞動保障卡”,作為記錄暫住人員個人就業狀況的憑證。“深圳市勞動保障卡”由暫住人員本人保存,用人單位不得扣押。
第十八條 “深圳市勞動保障卡”可作為暫住人員享有以下權利的有效合法憑證:
(一)求職應聘及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二)辦理招調遷戶;
(三)辦理社會保險;
(四)申請子女入托、入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暫住人口子女在深圳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接受入學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原則,根據本市實際,采取多種形式,逐步解決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問題。
第四條 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要把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規劃,統籌安排。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機制,落實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第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為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主管部門,將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范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督促各中小學校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年度發展計劃,在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中,增加資金安排力度,保證我市中小學新建、改擴建項目建設需要,及時滿足義務教育學位需求。
規劃部門在各層次城市規劃中,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要求配置教育設施,立足城市發展的實際,考慮教育長遠發展的要求。
國土房產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發展項目用地。
編制部門根據公辦學校在校生的實際數量,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數。
財政部門按教職工編制數核撥公辦學校人員經費,按公辦學校實際在校生人數和生均公用經費定額標準,撥付學校日常公用經費。
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和居住證時,收錄暫住人口在深居住年限等信息,及時提供6—15周歲暫住人口的有關數據。
勞動部門對暫住人口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出具或查驗有效證明。
人口計生部門為暫住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街道辦事處為暫住人口出具或查驗房屋租賃證明。
物價部門與有關部門制定教育收費標準并檢查學校收費情況。
第六條 凡年滿6—15周歲,有學習能力,父、母在深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暫住人口子女,可申請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
(一)適齡兒童出生證、由公安部門出具的適齡兒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戶口本、在深居住證或暫住證;
(二)適齡兒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和購房合同,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三)適齡兒童父母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和社會保障證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明;
(四)適齡兒童父母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五)適齡兒童原戶籍地鄉(鎮)以上教育管理部門開具的就學聯系函,或學校開具的轉學證明。
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參照執行本條規定;本辦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規劃用地新建的民辦學校,按本條規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就讀。
第七條 因父母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的兒童就讀,按第六條規定辦理。
出國留學來深工作人員、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等各類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待遇的人員,其非深圳戶籍子女就學按現行的相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八條 暫住人口子女申請在我市公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屬于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人員的適齡子女,在申請學位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出具優惠政策規定的有關材料;
(二)適齡兒童的家長按照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入學的有關管理辦法,在規定時間內持上述材料向居住地片區學校申請學位;
(三)區教育局和學校根據學位情況盡量安排符合就讀條件者入學。
第九條 物價部門與有關部門制定教育收費標準并檢查學校收費情況。各區政府認真執行我市物價和教育收費政策,堅決制止亂收費。
第十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暫住人口子女就學。市、區民政部門設立專門賬號接受助學捐款,政府定期表彰獎勵捐資助學的突出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暫住人口子女必須在完備注冊或轉學手續后,方能進入我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不得在沒有學籍的情況下掛讀和試讀。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均將學生學籍資料錄入電腦,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全市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學校應做到不分學生戶籍,平等實施教育教學。對于學習存在困難的暫住人口子女,要適當給予個別輔導等關心和幫助。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教育發展整體規劃。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范、調整、提高”的方針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民辦教育質量監管、財務監督、安全監控和風險防范機制,多途徑解決符合在深就讀條件的暫住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問題,保障適齡兒童的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入學、收費、學籍管理和教育教學等規定者,由教育行政和物價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