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殘疾人稅收優惠相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5號
現將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屬于《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3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在部分企業實際上崗的殘疾人,來自勞務派遣單位;另外部分企業由機關事業單位改制而來,為安置的部分殘疾人職工繳納的保險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對于勞務派遣的殘疾人職工是否屬于用工單位職工,用工單位是否可以申請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以及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并能否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基層稅務部門內部存在不同理解,特報來請示,請我局予以明確。
二、勞務派遣形式安置的殘疾人,屬于派遣單位的員工還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用工單位能否申請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
經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和民事責任。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等法定的雇主義務。從法律角度,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因此,本公告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三、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改制為企業后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屬于《通知》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能否享受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介紹,我國正在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制度改革,以實現與企業基本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在社會保險法出臺和國務院改革決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據國務院要求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試點中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因此,本公告規定,安置殘疾人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及機關事業單位改制后的企業,為殘疾人繳納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