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
鼓勵殘疾人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秩序,履行應盡的義務,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且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適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文廣影視、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事業進行捐贈,為殘疾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六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七條 殘疾評定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殘疾評定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鄉、鎮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殘疾評定申請,由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申請人到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殘疾評定。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作出殘疾評定,并為殘疾評定申請人提供便利。
第九條 殘疾評定申請人對醫療機構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殘疾復查鑒定。
市衛生計生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殘疾鑒定機構,負責殘疾復查鑒定。殘疾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條 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或者經殘疾鑒定機構鑒定為殘疾的人員,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領取殘疾人證。
第三章 預防與康復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完善殘疾預防工作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十二條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做好婚前、孕前衛生指導、咨詢和醫學檢查等工作,加強出生缺陷監測,實行殘疾兒童首診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殘疾兒童的篩查、診斷和早期干預機制。
衛生計生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兒童篩查、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監控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民政部門應當引導申請結婚登記的人員自愿參加婚前衛生指導、咨詢和醫學檢查。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統計和分析報告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口變動的主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財政、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提供全程、系統的康復服務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功能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和完善殘疾少年兒童康復救助、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康復補貼,推行重度殘疾人護理津貼制度。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二、三級綜合性醫療機構設立康復醫學科(室),舉辦符合社會需求的康復醫療機構,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和技術指導工作,逐步改善康復醫學人員的工作條件。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按照社會辦醫的有關規定,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康復醫療機構,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建設,提升康復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轄區內各類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的正常運行,完善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整合各方資源開展殘疾人托養、日間照料或者居家養護服務。
社區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及運行管理費用,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收。
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
第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附設的特教班、殘疾人福利企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等根據需要,設置康復場所,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自理能力、技能的訓練,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八條 科技、經濟信息化、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構建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供應、評估、適配、訓練服務體系,完善輔助器具綜合信息服務平臺,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系統性的輔助器具適配服務。
第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有計劃地開設康復醫療和輔助器具適配課程或者專業,培養相關專業人才。
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加強康復醫學人才的培養,將康復醫學、輔助器具適配技術納入社區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內容,使其具備基本的康復醫療技術。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宣傳殘疾預防知識,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宣傳服務,向殘疾人、殘疾人親屬、有關工作人員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復知識,傳授康復方法,提高殘疾人的自我康復意識。
第四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完善殘疾人教育體系,保障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使殘疾人教育事業與殘疾人入學需求相適應。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特殊教育機構,資助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二十二條 本市各級教育部門應當逐步提高普通教育機構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的能力。普通教育機構應當為所接收的殘疾人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有關教育機構與醫療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為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的殘疾兒童、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教育與康復、保健服務,促進殘疾兒童、學生身心全面發展。
第二十四條 殘疾兒童、學生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免費待遇。
第二十五條 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就讀,保障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
區、縣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的教育資源以及殘疾兒童的數量和分布情況,舉辦專門的特殊教育學前班或者設置專門的學前特殊教育機構,接收不具備接受普通學前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就讀。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教育部門應當舉辦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或者班級,接收不具備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并采取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
對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送教上門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普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創造條件,增加殘疾學生的入學機會,擴大招收殘疾學生的專業和規模。
普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對具備學習能力且生活能夠自理、達到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對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額,招收殘疾學生,并可以根據專業特點適當降低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普通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制定相應的教育計劃和教學方案,開發殘疾學生的潛能,提供相應服務,幫助殘疾學生完成學業、適應社會。
第二十八條 教育部門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殘疾人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臺,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與課程,為殘疾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鼓勵殘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參加成人學歷教育的殘疾人,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學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完善特殊教育教師職前培養和在職培訓制度,使特殊教育教師掌握開展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普通師范院校應當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講授有關內容,使普通教師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特殊教育教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對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特殊教育教師,在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應當優先。
第五章 勞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勞動就業,并采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并加大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殘疾人福利企業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產和生活,積極研制和采用殘疾職工專用設備,興建福利設施,開展文體活動,提高殘疾職工的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經濟信息、民政等部門應當落實相關政策,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提倡其他企業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合適的生產項目。
政府采購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須按照在職職工人數百分之一點六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符合其招收、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當錄用。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依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招錄殘疾人;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其他崗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有效安排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社會保險費補貼。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鼓勵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舉辦有助于殘疾人就業的職業技能培訓項目。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在職業培訓機構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費補貼。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發展改革、農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技能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職工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培訓進修、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生理、心理特點,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 文廣影視、出版、體育等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采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戲劇、音樂、舞蹈、美術、曲藝、公益廣告等形式反映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二)有計劃地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在公共圖書館開設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室,完善無障礙數字圖書館的服務功能;
(三)在新聞、科普、紀實類等電視節目中加配手語或者字幕,在有條件的影劇院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活動;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群眾性文化、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展覽,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廣泛開展殘疾人群眾性體育活動,舉辦殘疾人體育運動會,推廣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項目,在公共體育設施和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配置適合殘疾人的健身康復器材器械。
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文化、體育活動進行專業指導,提供優惠服務。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參加全國性、國際性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的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對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組織者應當給予補助。
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取措施,培育、選拔殘疾人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完善殘疾人運動員補貼、就學、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對持有效證件的殘疾人免費開放。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游覽參觀點,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社會保障與服務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接受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實施救助。
民政部門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進行經濟狀況認定時,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獲得的部分津貼、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殘無業殘疾人提高救助標準。
鼓勵社會力量、慈善機構對殘疾人給予救助。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重度和生活困難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各類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殘疾人醫療康復負擔。
重度殘疾人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除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可以依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補助。
第四十四條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應當在受理、選房、配房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需求的雙下肢殘疾人乘坐無障礙出租車輛出行,提供便利和優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盲人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第四十六條 民政部門在編制福利彩票公益金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時,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支出,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依法定期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和培育有關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社會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教育、托養、無障礙信息交流、心理咨詢等服務機構或項目。
第四十八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醫療機構、公用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購票、醫療、燃氣安裝、房屋修理等,提供優先和輔助性服務。
第八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建設交通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工作。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竣工驗收報告不予備案。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維護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家庭設置無障礙設施,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五十二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語音和文字提示并逐步采用手語、盲文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
第五十三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并設置便于識別的無障礙運營標志。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運營車輛上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五十四條 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庫)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庫),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在便于殘疾人停車的位置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五十五條 盲人可以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為導盲犬佩帶導盲鞍、攜帶導盲犬使用證件,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
第五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職責,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二)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殘疾軍人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別保障外,同時享受社會殘疾人的相關待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殘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