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名稱冠名“太原”字樣或者冠名最大的行政區劃為“太原”的,由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許可。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名稱冠名最大的行政區劃為縣級行政區劃字樣的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許可。
第三條 2013年7月1日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2014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從2013年7月1日起,擬設立新的勞務派遣單位,只有依法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工商注冊,方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冊資本等改變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2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需要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申請。
第四條 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勞務派遣單位500人以下的,應當有一處使用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且具備日常辦公、接待、檔案保管等功能的辦公場所;勞務派遣單位500-2000人,辦公場所50-100平方米;勞務派遣單位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勞務派遣單位5000人以上的,按人數增加情況相應增加辦公場所面積。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件,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具備規定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申請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六)自有辦公場所應提交產權證明;有償使用的辦公場所應提交為期不少于3年的與產權人簽訂的租賃協議和產權證明;
(七)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八)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第六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申請變更許可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單位名稱的,提交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以及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變更的,變更后為自有辦公場所的,提交產權證明;有償使用辦公場所的,提交使用期限不短于《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租賃協議和產權證明;
(六)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出具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機構的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申請延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三年以來的基本經營情況。
第八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行協調審批。對申請材料審查、受理、召開專題會議、制作證書、送達等程序全部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局窗口辦理,進入市電子政務審批系統,接受行政效能機構、政務服務中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材料審查。行政審批機構根據申請人提交材料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5日內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二)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進入受理程序,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出具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核查。機構組織2名以上工作人員依據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的內容為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
(四)會議研究。行政審批機構牽頭組織由局領導主持,勞動關系、行政審批、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出席的行政審批專題會議,逐一聽取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和現場核查報告,針對申請單位的條件進行專題研究并作出審批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并存檔。
(五)制作證書。行政審批機構根據行政審批專題會議的研究結果,對批準申請的,制作《勞務派遣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對未批準的,制作《勞務派遣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六)送達。行政審批機構負責將《勞務派遣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勞務派遣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書。
第十條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編號,統一采用“發放單位簡稱的第一個漢語拼音字母”+發證年月日+四位數排序”的格式。如太原市人社局2014年5月8日發放的第12個許可證,其編號為:TYSRSJ201405080012;萬柏林區人社局2014年7月1日發放的第7個許可證,其編號為:WBLQRSJ201407010007。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機構承辦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變更、延期許可事項,并將《勞務派遣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抄送勞動關系、勞動監察等機構。負責勞務派遣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勞動關系機構負責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并將核驗結果通報行政審批機構、勞動監察機構;承辦用工單位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的備案工作。
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獲取行政許可的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行政審批機構、勞動關系機構、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及時相互抄送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二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生效的法律文書抄送行政審批機構:
(一)逾期不提交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一個行政許可期限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一)《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申請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應當提交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等材料,由行政審批機構受理注銷申請。
行政審批機構受理注銷申請后,會同勞動關系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構負責在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監督電話;負責在《太原日報》、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的變更、延續、注銷等情況。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細則,開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業務。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