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積極開展學術研修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學術交流,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深發〔2008〕10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專業人才是指根據《關于印發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號)認定的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和后備級人才。
第三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制度是指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同意,帶薪參加國內外高水平學術研修活動,由政府給予津貼資助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 堅持分類、重點補貼原則,重點支持高層次專業人才參與高層次學術活動。
第五條 學術研修津貼從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專項資金支出。
第六條 市人事部門負責全市學術研修津貼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術研修津貼資助的學術研修活動分為學術會議類和進修類。
第八條 學術會議類須為高層次專業人才獲邀參與的,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會舉辦(或者由國家、地區行政機構、著名企業協助合辦)的該學科領域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九條 學術會議類研修津貼根據舉辦地點不同執行相應標準,可用于支付與會人員深圳至目的地往返、會議注冊和會議期間食宿費用。
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執行以下津貼標準:
(一)舉辦地在亞洲以外,津貼1萬元。
(二)舉辦地在亞洲(不含國內),津貼5000元。
(三)舉辦地在中國(含港澳臺),津貼3000元。
后備級人才津貼額度減半,所在單位可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條 進修類須為高層次專業人才短期(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赴高校、科研機構進修或做訪問學者等學術活動。
第十一條 進修類津貼根據進修地點不同執行相應標準,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當地生活費用。
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執行以下津貼標準:
(一)在國外進修的,津貼1萬元。
(二)在國內(含港澳臺)進修的,津貼5000元。
后備級人才津貼額度減半,所在單位可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二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在同一年內可以申請享受一次學術研修津貼。
第十三條 申請程序:
(一)高層次專業人才于學術活動前2個月向所在單位提交學術研修津貼申請材料,包括:
1.《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申請表》(可在市人事局網站下載);
2.學術活動邀請函。
(二)高層次專業人才所在單位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確認材料真實且符合規定后,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單位在申請表上簽署推薦意見。
(三)所在單位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報市人事部門。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單位直接報送市人事部門。
(四)市人事部門在受理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如受理材料需咨詢相關部門或者專家意見的,可延長2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研修津貼資助條件的,由市人事部門出具核準通知;經審核不符合研修津貼資助條件的,書面通知申報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結束學術研修活動后1個月內,應撰寫學術研修活動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學術研修津貼申請由市人事部門受理并核準,每季度發放一次。申請發放津貼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人事部門出具的核準通知。
(二)專家學術研修活動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 高層次專業人才及其所在單位申報的材料必須真實。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高層次專業人才資格,此后不再受理其申請入選高層次專業人才;單位對虛假材料提出推薦意見的,停止單位當年所有學術研修津貼申請資格,3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申請學術研修津貼。
第十七條 學術研修類別評估及考察核實相關情況的費用在市人事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十八條 各區、相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鼓勵和支持專家積極開展學術研修活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