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前海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辦函〔2013〕98號
市公安局、人力資源保障局、外辦、前海管理局:
《前海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20日
前海外籍高層次人才居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在前海從業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居留便利,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的批復》(國函〔2012〕58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為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提供簽證及居留便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7號)和相關法 規,結合前海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下列對象:
(一)符合《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 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深前海〔2012〕151號,以下簡稱《認定暫行辦法》)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暫行辦法實施 細則(試行)》(深前海〔2013〕115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試行)》)規定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
(二)符合《認定暫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試行)》規定條件的中國籍回國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
第三條 居留便利。
(一)可以獲簽兩至五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二)符合辦理永久居留條件的,可以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四條 長期居留。
(一)外籍人士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的,由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請。市前海管理局填寫《高層次外國專家登記表》(國家外專局網站下載)或 《高層次留學人才登記表》(人力資源保障部網站下載)和名單,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廣東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審核。廣東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將名單函告廣東省公 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憑廣東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公函方可受理個人申請、審發居留證件。
(二)首次在深圳申領居留證件的,需申 請人本人辦理(未滿18周歲的外籍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為申請);再次辦理且符合代辦條件的,經提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可以由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代辦。對于代辦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必要時可要求面見申請人,并進行必要的詢問。
(三)外籍人士申請長期居留的,應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藍底彩色照片的《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網站下載)并加蓋單位公章;
2.提供有效的《廣東省外國人簽證數字相片采集檢測回執》;
3.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4.最后一次入境簽證或居留證件的復印件;
5.深圳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已與公安機關聯網的酒店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申請延長或補辦居留證件且住址未改變的不用提交);
6.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明(申請延長或補辦居留證件不用提交);
7.親屬關系證明: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提交婚姻關系證明、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證明;
8.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自受理次日起3個工作日辦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的,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結時限。
第五條 永久居留。
(一)提請辦理永久居留手續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外籍人士,由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請。市前海管理局填寫《高層次外國專家登記表》或《高層次 留學人才登記表》和名單,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報送人力資源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審核,并由人力資源保障部定期向公安部提供名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處接公安部通知后方可受理個人申請、審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申領永久居留證件的,由申請人本人辦理(未滿18周歲的外籍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為申請);確需代辦的,由本人出具委托書和所在單位證明。
(三)外籍人士申請永久居留的,應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填寫完整并貼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藍底彩色照片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供)并加蓋單位公章;
2.背景為藍色或白色的二寸免冠正面近照兩張、附照片電子數據光盤;
3.護照及簽證復印件;
4.深圳暫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或已與公安機關聯網的酒店出具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5.親屬關系證明: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提交婚姻關系證明、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證明;
6.高層次人才的外籍配偶需提供健康證明和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
7.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本款第5、6、7項所列材料中,如為外國有關部門出具的,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公安部。
第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暫行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