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關于印發《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5〕13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5年7月16日
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以下簡稱《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租房補貼的新引進人才,是指2015年1月1日后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含新區、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部門)接收的應屆畢業生、調入的在職人才和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
2015年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人才引進手續(指取得高等院校畢業生接收函、在職人才招調通知、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辦的人員不屬于《辦法》規定的新引進人才。
人才引進時點以引進審批文件簽發時間為準。
第三條 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及監管。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委托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人事中心)具體負責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區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門部門具體負責本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工作。
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編制本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年度預算、決算,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匯總;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其新引進的人才租房補貼年度預算、決算,匯總各區年度預算、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資金,由市人事中心以國庫授權支付方式,向市財政部門申請用款計劃,辦理資金撥付;各區新引進人才補貼資金由區人力資源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支付。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分別將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資金下達市人事中心,將各區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資金轉移支付各區。市財政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上年度租房補貼實際發放情況,與各區財政部門就上年度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轉移資金進行結算。
第五條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符合申請發放租房補貼的以下條件是指: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辦理引進手續時申報的學歷為準。
(二)“本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是指,新引進人才未正在租住或者獲準租住市區兩級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正在租住或者獲準租住單位分配的重點企事業單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屬于保障性住房性質的人才公寓,視為租住公租房。
(三)“調入年度”以引進審批文件簽發時間為準。
(四) “年齡條件以調入年度的1月1日為判斷時點”, 是指截至引進前一年度12月31日滿足年齡要求的。
第六條 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實行“一次申請、兩次審核、兩次發放”的辦理流程,即申請人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一次申請,人力資源部門定期分兩次審核申請,經審核合格后分兩次發放租房補貼款。
第七條 新引進人才分別向為其辦理接收、調入、或引進手續的人力資源部門申請發放租房補貼。申請受理部門為出具引進審批文件的單位。
新引進人才應當在引進審批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內統一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政府網站“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提出租房補貼申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八條 人力資源部門每月首個工作日在信息系統中初審匯總上月租房補貼申請及申請人名單,補貼首次發放時間為申請審核通過后的次月。
第九條 租房補貼“兩次審核”分為首發審核和續發審核:
(一)首發審核。人力資源部門初審后匯總申請人名單,分別送市公安部門核查戶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租住公租房情況、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情況以及人才是否享受過租房補貼的情況。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核查結果以及《辦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核租房補貼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者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本次申請終止。租房補貼申請未審核通過但仍在引進審批文件簽發一年內者,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二)續發審核。首筆租房補貼款發放半年后,由信息系統自動發起續發審核程序。人力資源部門初審后匯總申請人名單,分別送市公安部門核查戶籍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租住公租房情況以及由其負責的購房優惠政策情況。經人力資源部門核實申請人仍為本市戶籍、未租住公租房,未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并在引進我市后累計在深繳納三個月社會保險者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續發審核終止,申請人不得重新申請發放租房補貼。
人才申請租房補貼時點以審核時點信息狀態為準。
第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力資源部門將申請人納入補貼發放名單,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向財政部門申請用款計劃,將租房補貼款撥付至申請人金融卡的銀行賬戶。
首次發放50%租房補貼款,第二次發放剩余款項。
申請人因個人信息不準確造成補貼發放不成功的,在更正個人信息后納入下一個撥付周期。
第十一條 新引進人才有以下情形視為享受過租房補貼:
(一)根據《辦法》領取了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二)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領取了高中初級人才租房補貼和領軍人才租房補貼的;
(三)根據《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住房解決辦法(試行)》(深府〔2008〕204號)領取了高層次人才租房補貼和購房貼息的;
(四)領取新引進人才租房補貼后調離本市再次引進的;
(五)其他已經享受過租房補貼的。
第十二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的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業務窗口提交書面材料現場辦理:
(一)個人信息錯誤導致租房補貼申請失敗的;
(二)因信息系統原因導致無法網上及時申請的;
(三)對申請審核結果有異議的;
(四)其他需現場處理的問題。
第十三條 因相關職能部門信息核查結果與申請人實際情況不符而導致審核不通過的,申請人需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與其本人信息相符合的有效證明材料,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證明材料后,對符合申請條件者,可納入下一期審核名單。
第十四條 根據新引進人才類別的不同,引進審批文件是指,人力資源部門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介紹信、歸國留學人員的留學人員報到行政介紹信,以及在職人才的招調通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本市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和事業單位常設崗位工作人員(不含雇員)。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