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和生育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8]8號)文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148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補足生育女職工產假期間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同樣屬于生育津貼的性質,應按照財稅[2008]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男職工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貼同樣參照財稅[2008]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上述規定取得的生育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符合上述規定發放的工資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