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節育:是否以后能自己做主?
根據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計生法的決定,計生法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同時,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規定的責任中刪去“實施假節育手術”行為。
浙江臺州人林芝就遇到了與這些條款相關的困擾。一年前在醫院安放了節育環后,她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不適,到當初安放的醫院要求取環卻遭到醫院拒絕,要求必須由所在街道或單位出具證明之后才予辦理。林芝表示不能理解:“放環取環是我個人的私事,為何還要單位或街道批準?”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計生管理處的潘祖光說,盡管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選擇,但各省或同一個省的不同地區在執行上不平衡。有部分省份沒有修改相關條例,部分農村地區繼續推行放環結扎等長效避孕措施。
潘祖光認為,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字樣,將避孕節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變為突出“自主”,體現了對公民的尊重。
“讓群眾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是大大進了一步。同時也對計劃生育服務提出更多要求。”翟振武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