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婦女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所在單位先行支付;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