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