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解讀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廣東省殘疾人、孤老、烈屬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公告適用范圍為在廣東省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殘疾人、孤老、烈屬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
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界定為殘疾,并取得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個人。烈屬,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取得的以下所得給予減征: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2.對殘疾人、孤老和烈屬(以下簡稱殘疾人等)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公告所述“稅收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規定減征”,是指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公告計算減征稅額。為避免因個人所得稅法有關減征計算應納稅額的規定發生變化,公告未明確列明僅指稿酬所得,今后稅收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依相關規定執行。
3.對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
4.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5.對同一個人,年減免稅額以9萬元作為限額。
6.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由主管稅務機關視其受災程度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遭受的損失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其減免稅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三)減免辦理程序
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或其所在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辦理,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減免資格予以確認。
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
3.烈屬提供與烈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民政部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
4.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上述證件。
5.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損失范圍、損失發生期限、損失財物數量、受損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減免,所屬期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可參照執行;對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減免,所屬期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參照執行。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減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