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局、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財社(2006)21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深府fZ0051175號)等有關規定,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且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深府KO0刀175號,以下簡稱《征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按照《征收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0.5%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計算繳納用于殘疾人事業的政府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負責:
(一)審批保障金的年度使用預算;
(二)按照批準后的年度使用預算報告,根據各預算使用單位的用款進度撥付資金;
(三)審查保障金的年度決算;
(四)監督、檢查保障金的收支執行等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區殘聯)應負責:
(一)每年第一季度編制保障金年度使用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將批準的預算報同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級殘聯備案;
(二)每年年終編制保障金的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三)制定保障金內部核算制度,配備財務人員,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對保障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就業。用于殘疾人就業服務、職業、對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就業培訓基地和就業示范點及就業服務設施建設經費的補助。
(二)康復。用于殘疾人康復、殘疾預防、康復救助和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補助。
(三)。用于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扶殘助學工程補助。
(四)扶貧。用于從事個體經營和自愿組織就業的殘疾人的基本補助;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和殘疾人扶貧服務機構工作的補助。
(五)代征費。市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征收實施辦法》的規定。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開展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經費。
(六)杜區工作。用于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繳納。
(七)其他。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它開支。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代征的保障金全部繳入市財政部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保障金扣除代征費后的余額按市占30%,區占70%的比例;區分配的保障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劃撥到區財政保障金專戶。
第七條 財政部門按照批準后的年度使用預算報告,根據各預算使用單位的用款進度撥付的資金,依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屬于應當辦理政府采購相應手續的,有關單位應及時辦理。
第八條 保障金的減免,由市殘聯根據廣東省《關于用人單位申請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殘聯[2001]13號)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保障金嚴格按預算和使用范圍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年終結余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 財政部門、各級殘聯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挪用、貪污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就業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深殘聯[998]5號)、《關于調整(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深殘聯發[1999]1號)和《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管理的補充通知》(深財[2001]48號)、《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暫行辦法》(深財[2000]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