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檢查和住院分娩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一、 辦理對象
已懷孕人員需進行孕期檢查和辦理生育保險的。
二、辦理材料
辦理人員提供懷孕證明(含母子保健手冊),并根據情況提供:
1、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2、深圳戶籍人員擬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再生育登記的《計劃生育服務證》;
3、流動人員擬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計生部門進行過一胎生育登記資料;
4、流動人員擬再生育的,提供其戶籍地核發的再生育證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三、辦理部門
擬生育第一胎的證明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擬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證明,女方深戶的在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女方非深戶的在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辦理。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第二項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辦證窗口提交申請。
2、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對材料有疑問的,辦理部門應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后再予以受理。
3、辦理部門在材料受理后即時辦理。
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