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程序
一、辦理對象
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
二、辦理材料
1、夫妻雙方身份證;
2、結婚證;
3、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4、全家戶口簿;
5、女方近期婦檢證明;
6、《計劃生育服務證》。
并分別提供特殊情況證明材料:
①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且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
②再婚的,應有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原配偶死亡證明書;
③原患不孕癥的,應有收養證及區級以上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
④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應有雙方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屬獨生子女證明材料。
⑤屬外生育人員的,應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等。
三、辦理機構
女方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第二項規定材料到女方戶籍地社區工作站領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表》一式四份。
2、申請人將填寫好的《再生育申請表》分別交男、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審核并加具意見;有工作單位的,應先交其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再交雙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審核并加具意見;
3、社區工作站接到申請人的《再生育申請表》三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并將加具意見的《再生育申請表》連同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戶籍地發證機構審批;
4、發證機構接到《再生育申請表》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前,應先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聽證告知書》;對需要舉行聽證的申請人,要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聽證通知書》;
5、社區工作站收到發證機構的審批意見后,應將批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名單張榜公布十五日。期滿群眾無異議的,社區工作站將持證人《服務證》送發證機構辦理生育登記手續,加蓋公章后退還申請人。
群眾有異議的,發證機構應會同社區工作站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符合再生育規定的,應再次張榜公布十五日,并注明調查復核結果;不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社區工作站將《服務證》退回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