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生育保險待遇項目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穗府辦〔2015〕41號)第九條規定:“本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費用(含生育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相比我市原“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男配偶看護假期工資、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一二級醫院分娩一次性”五項待遇。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35天產假和晚婚晚育獎勵15天產假的生育津貼、男配偶10天看護假期工資、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以及到一二級醫院分娩一次性補貼在內的生育保險待遇。
問題2:生育保險待遇項目為什么減少?
答:本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的調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廣東省于2008年實施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2008〕第123號)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和男職工假期津貼。我市原有的生育保險待遇是按上位法的要求作出的規定。《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調整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也是嚴格按照新的上位法作出的規定。
1、《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和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2014〕第203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因此,《實施辦法》嚴格按照203號令的規定,取消了法定范圍外的其他生育保險待遇項目。
2、203號令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職工按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享受的獎勵待遇,屬于人口計生調整的范疇。因此,《實施辦法》取消了計生獎勵產假工資的生育津貼待遇。
3、《實施辦法》的定位是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而《社會保險法》是法律,203號令是省政府規章。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我市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不能突破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問題3:用人單位不依法計發計生獎勵假期工資怎么辦?
答:1、《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計生獎勵產假工資的資金渠道。《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第三十二條規定: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將計生獎勵工資列入了法定工資范圍。《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者依法享受的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綜上,如職工權益受到損害時,可通過投訴舉報、申請仲裁、司法訴訟等方式,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問題4:新政實施會不會影響職工領取正常工資福利?
答:本市生育保險的現行辦法,生育津貼是發給用人單位的,未與參保職工個人發生直接關系。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目前,用人單位已依法按月給職工發放原工資福利待遇。新政策只是對用人單位產生一定的影響,不會影響職工按月領取工資福利。
問題5:新政實施新增了哪幾類保障人群?
答:一是參保男職工未配偶參照城鄉居民醫保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
二是將在本市用人單位合法就業并按規定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國(境)籍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范圍,并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三是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照本市生育保險的相關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四是在本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人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五是因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在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失去用人單位依托的參保人的生育津貼可按規定繼續享受。
問題6:生育醫療費服務流程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改變了以往由用人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前臺辦理就醫憑證的做法,改由參保人直接在醫院辦理就醫確認續手續;
二是規定了參保人選定的醫療機構屬本市同一法人機構管理的醫院集團(或醫院聯合體)的定點醫療機構(限同等級別)之一的,該醫院集團(或醫院聯合體)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視為參保人的選定醫療機構。
三是參保人的生育醫療費用總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服務項目方式審核支付,且上不封頂;四是參保人急診、異地就醫等情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給予零星報銷。
問題7:降低了哪些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門檻條件?
答:廣州市生育保險原有政策對享受條件有明確規定,凡職工累計繳費未滿1年以上、未按規定辦理就醫確認手續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實施辦法》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條件:
一是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年的參保人,可在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之后申請報銷生育醫療費用,限額支付標準為本市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標準的80%。同時,可申領生育津貼。
二是對未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或未按規定就醫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可憑相關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補貼限額標準為本市同等級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算標準的60%。對繳費未滿1年和未能依規就醫等情形的參保人給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充分體現了“人性化”的保障理念。
問題8:生育津貼待遇的計發標準
答: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問題9: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發規定
答:(一)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其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給用人單位。
(二)參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從停止繳費當月起,生育保險基金停止對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欠繳費期間參保人的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題10:對生育繳費不滿一年的,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答: 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一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逾期未提供申請支付生育津貼材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其參保人生育津貼。
問題11:轉業、復員、退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轉制、調入企業人員,其工作年限能否累計計算為本市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年限?
答:轉業、復員、退伍;機關事業單位轉制、調入企業等人員,其工作年限累計計算為本市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參保人到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備案業務后,予以累計計算。
問題12: 參保人在本省其他地方的生育保險繳費時間,是否累計計算為本市繳費?
答: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府令第20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因此,只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繳費時間才視同為本市繳費,參保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繳費年限備案業務后,予以累計計算。
問題13:生育津貼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
答:分娩、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其生育津貼從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當日起計發;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的,其生育津貼從產前15天開始計發。
問題14:外國(境)籍人員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能。在本市用人單位合法就業并按規定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外國(境)籍人員,按以下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夫婦雙方均為外國(境)籍人員的,不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在本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次數(不包含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外國(境)籍人員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未婚外國(境)籍人員生育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問題15:如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應如何處理?
答:《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即,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按照該政府規章執行。
問題16:如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應如何處理?
答:《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即,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按照該政府規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