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會保障分局、參保單位、社會保險定點機構: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及《廣東省實施<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7年4月1日起調整我市生育保險部分待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一)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按以下規定計算:
參保人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按規定核付生育津貼;
醫療機構未明確具體產假天數意見或產假天數意見低于15天的,按15天核付生育津貼;
產假天數意見大于30天的,按30天核付生育津貼。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二)產前檢查結算標準
市內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結算標準調整至1200元。
二、其余事項
除以上調整外,其余事項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及《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東府〔2015〕65號)執行。
特此通知。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