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7〕14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依照《政府采購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就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購支持政策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基本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
前款所稱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建立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二、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見附件),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均不得要求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其他證明聲明函內容的材料。
中標、成交供應商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其《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接受社會監督。
供應商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屬于小型、微型企業的,不重復享受政策。
四、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關報批程序后,可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五、對于滿足要求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集中采購機構可直接納入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范圍。各地區建設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應當設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欄。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
六、省級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殘疾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細化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條件的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可通過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關文件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下載: |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為什么要制定《通知》?
答: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殘疾人就業,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部署,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殘疾人民生,幫助殘疾人和全國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和《“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國發〔2016〕47號)也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研究制定《通知》,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具體支持措施,對于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具體支持對象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何認定?
答: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支持對象是“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通知》借鑒《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的規定,明確了殘疾人福利性單位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安置的殘疾人占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同時,要求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這些條件需要同時滿足。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為了切實減輕相關供應商重復提交證明材料的負擔,《通知》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交《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即可,無須出具證明聲明函內容的其他材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對其資格進行審核和認定。供應商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與事實不符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政府采購通過哪些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答:考慮到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分布的行業較廣,很難劃定支持的具體產品范圍,《通知》沒有涉及具體產品類別,而是原則性規定了政府采購支持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享受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通知》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鼓勵聯合體投標、鼓勵分包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但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本身屬于小型、微型企業的,不重復享受政策。
二是非招標方式采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采購人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經批準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為此,《通知》規定,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三是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滿足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要求的,可直接入圍。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設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專欄。
為了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授權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殘疾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細化政府采購支持措施。
問:《通知》的規定是否符合國際慣例和相關國際規則?是否會限制競爭或者對外商投資企業區別對待?
答: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殘疾人就業是國際通行做法,美國、德國、英國、比利時、澳大利亞等國都出臺了相關政策,具體措施包括預留份額、優先采購殘疾人企業產品、將雇傭殘疾人作為參加政府采購的前提等。WTO《政府采購協定》(GPA)明確規定,將涉及殘疾人提供貨物或者服務的相關措施作為例外情況處理,即可以不受GPA規定的限制和約束。因此,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符合國際慣例和相關國際規則。《通知》旨在支持殘疾人就業,不排除和限制其他主體參與政府采購競爭,也不存在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歧視性條款。各地區、各部門在政策執行中,要對符合相關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