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地稅出臺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新政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就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人、孤老、烈屬及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規定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對象和減征幅度
(一)殘疾人、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征規定的,按減征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規定計算減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二、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界定為殘疾,并取得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
(二)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個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個人所得稅減征程序
(一)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辦理減征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統一辦理。
(二)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殘疾人提供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
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
3.烈屬提供與烈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民政部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
4.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上述證件。
5.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損失范圍、損失發生期間、損失財物數量、受損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
(三)稅務機關管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資格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對資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資料。稅務機關對殘疾人、孤老、烈屬身份有疑義的,可函請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殘聯等部門出具其身份證明材料,函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四)殘疾人、孤老、烈屬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四、對納稅人以欺騙等手段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五、信息交換
殘聯部門應將我省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名單信息定期交換給地稅部門,以加強對殘疾人等有效證件的管理。由省地稅局會省殘聯明確信息交換方式。
六、各地級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制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減或申請退稅。
九、《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59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10日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近期出臺《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以下簡稱《公告》)。為了讓廣大納稅人更好地了解《公告》內容,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有關進行梳理解讀。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對在廣東省內取得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特殊人群,減征個人所得稅。這些特殊人群具體包括以下四類:一是殘疾人,二是孤老,三是烈屬,四是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
二、殘疾人、孤老和烈屬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
殘疾人、孤老和烈屬取得的下列五類收入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一是工資、薪金所得;二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三是勞務報酬所得;四是稿酬所得;五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三、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所得稅如何減免?
根據《公告》規定,殘疾人、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減征80%。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可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四、對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如何減免?
根據《公告》規定,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經稅務機關核準,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免金額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且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
五、《公告》出臺后,我省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有何變化?
2001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粵地稅發〔2001〕159號,以下簡稱“原規定”),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所得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遭受自然災害的個人由稅務機關根據受災情況給予減征。減征個人所得稅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按權限分級審批。
《公告》出臺后,我省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個人所得稅減免發生以下變化:
一是將殘疾人、孤老、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減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
二是將殘疾人、孤老、烈屬年生產經營所得3萬元(含3萬元)以下減征100%提高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
三是將殘疾人、孤老、烈屬年生產經營所得3萬—5萬元(含5萬元)減征50%提高到超過10萬元部分減征60%。即對殘疾人生產經營所得超過10萬元部分減征60%個人所得稅。
四是將生產經營年所得5萬元以上不予減征的規定,調整為10萬元以上超額累進的減免辦法。
五是明確9萬元作為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同一納稅年度的減免限額。主要考慮到對收入畸高人群減征幅度的限制。
六是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個人,明確最高減征幅度與殘疾人工資薪金減免幅度一致。
六、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孤老、烈屬或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減免?
《公告》規定,對殘疾人、孤老、烈屬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辦理減征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統一辦理。
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或其所在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1.殘疾人提供民政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2.孤老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3.烈屬提供與烈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及民政部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4.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上述證件。5.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損失范圍、損失發生期間、損失財物數量、受損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
七、新政策什么時候開始生效?
對于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在2016年7月1日之后取得的,可享受《公告》優惠;對于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的,其所屬期為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可享受《公告》優惠。納稅人多繳稅款的可在以后年度抵減或申請退稅。具體抵減或退稅手續請詳詢當地主管地稅機關。
1.中國公民張某為殘疾人,是廣州市一公司職員,2016年10月份取得收入情況如下:工資收入8000元,獎金2000元。
由本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減免前)=(8000+2000-3500)×20%-555=745(元)。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張某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745×(1-80%)=149(元)。減免稅額為596元。
2.中國公民王某為烈屬,2016年10月取得勞務報酬15000元。王某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王某應納稅額(未減免前)=15000×(1-20%)×20%=2400(元)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1-80%)=480(元)。減免稅額為1920元。
3-1.假定某運輸個體戶陳某為殘疾人,2016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取得運營收入19.2萬元;發生運營成本、費用稅金等共計6萬元(假定相關成本費用稅金符合個體工商戶稅前扣除規定,該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陳某作為個體工商業主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該個體工商戶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19.2-6-4.2=9(萬元);
(2)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減免前)=9×30%-0.975=1.725(萬元);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陳某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0元,減免稅額為1.725萬元。
3-2.假定某運輸個體戶陳某為殘疾人,2016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取得運營收入29.2萬元;發生運營成本、費用稅金等共計10萬元(假定相關成本費用稅金符合個體工商戶稅前扣除規定,該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陳某作為個體工商業主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該個體工商戶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29.2-10-4.2=15(萬元);
(2)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減免前)=15×35%-1.475=3.775(萬元);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陳某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775-2.025-1.75×60%=0.7萬元,減免稅額為3.075萬元。
3-3.假定某運輸個體戶陳某為殘疾人,2016年度有關經營情況如下:
取得運營收入84.2萬元;發生運營成本、費用稅金等共計30萬元(假定相關成本費用稅金符合個體工商戶稅前扣除規定,該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陳某作為個體工商業主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該個體工商戶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1)應納稅所得額=84.2-30-4.2=50(萬元);
(2)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減免前)=50×35%-1.475=16.025(萬元);
根據《公告》規定,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此時優惠額=16.025-5.6(注:16.025-2.025-14×60%=5.6)=10.425萬元,超過9萬元上限,減免稅額應按9萬元計。因此,陳某2016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6.025-9=7.025萬元,減免稅額為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