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加班被“調包”,員工對3類情形有權說不!
眾所周知,加班是員工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由于員工在加班時有了額外的付出,所以,用人單位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予以補償。
對于加班工資如何發放,國家已經做出明確規定。可是,有些單位為了降低成本,用值班、補休、發紅包等方式與加班進行“調包”,并想以此來“糊弄”員工,節約開支。殊不知,以此種方式發放的金錢與支付加班工資不僅內涵不同,而且彼此之間不能相互替代、互不包含。員工對此類情況有權說不!
:加班被值班“調包”,仍有權索要加班工資
2017年1月27日至2月3日,是國家規定的春節假日。朱曉媛所在公司為完成大筆訂單、避免被訂貨商追究違約責任,要求朱曉媛等21名員工在各自崗位照常上班。
大家對公司這項決定不情愿,但考慮可以得到兩倍乃至三倍的加班工資就接受了。誰知,公司事后卻以只是安排大家值班而非加班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
愛較真的朱曉媛為討個說法,帶領大家申請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他們的請求后,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與裁決內容一致的判決。
【點評】
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義并不相同。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的工作。如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員工擔負臨時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
對于值班,員工的確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值班津貼”就行了,而津貼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按其規章制度確定。
加班是指員工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與之對應,公司要求朱曉媛等在春節假日、在各自崗位照常生產,無疑當屬加班。
案例:加班被補休“調包”,仍有權索要加班工資
2017年4月29日與5月1日是“五一”小長假,可是,公司基于客戶催貨,按照供貨合同約定,安排邱曉莉等27名員工照常生產。
但在領取工資時,邱曉莉等人發現:他們的工資中并不包含那3天的加班工資。
對此,公司的答復是:已經安排他們在5月17日至19日即周一、周二、周三補休。兩者相抵之后,邱曉莉等人已經無權再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資了。
經人指點,邱曉莉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支持了他們的訴求。
【點評】
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第(2)項也指出:“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這就是說,支付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雖然用人單位安排了補休,可以不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但只限于“休息日”,而不包括“法定休假節日”,本案涉及的“五一”勞動節假日是“法定休假節日”,所以,公司的理解和適用是錯誤的。
案例:加班被紅包“調包”,仍有權索要加班工資
2017年6月3日、4日是周六和周日。一家公司為了完成一筆特急且客戶給出的價格偏高的訂單,要求楊飛燕等11人加班生產。
為調動大家的積極性,減少抵觸情緒,公司明確表示每人每天可以領取60元紅包作為獎勵。
由于事后沒有得到加班工資,且公司一直對此避而不談,楊飛燕代表大家向公司質詢。
公司給出的答復是,他們的加班工資已經被“紅包”代替。
“紅包只有區區60元,遠遠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員工日工資標準的200%呀!”楊飛燕等人表示質疑,但公司置之不理。
【點評】
公司應當發放加班工資。
作為獎金使用的“紅包”,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創造出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勞動成果時給予的一種物質補償或獎勵。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的補償。
也就是說,紅包與加班工資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彼此不能相互替代、相互包含。
在此,姑且不論公司當初已經明確表示紅包僅僅是給大家的獎勵,沒有言及與加班工資掛鉤,即使其已經說明紅包屬于加班工資,也因為對應金額低于加班工資而須補足。因此,該公司不能以已經發放小紅包來規避支付加班工資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