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聘用內退人員 未簽合同是否合法
現年58歲的北七家鎮居民茹大爺2017年初從某鋼廠內退,同年6月應聘到某服裝廠從事門衛工作,一直未簽合同。近日,服裝廠通知茹大爺因效益不好年后不用來上班了,郁悶的茹大爺來北七家法援工作站咨詢企業這種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
工作人員答復茹大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處理”,根據此規定,茹大爺與服裝廠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茹大爺上崗7個月未簽勞動合同,有理由要求服裝廠依法支付二倍工資。
聽完工作人員的解釋,茹大爺表示心里有底了,回去和廠里再商量下補償,協商不成就按工作人員的指引帶著考勤記錄、門禁卡、工資流水等證據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很多企業常認為聘用內退人員就不需要簽勞動合同了,其實是混淆了內退與退休。內退人員生活費由原企業承擔,退休人員領取的是。企業聘用退休人員適用勞務關系,聘用內退人員適用的卻是勞動關系,二者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