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勞動者,是否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有何懲罰?
答:勞動合同期滿,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如期、女職工“三期”等勞動合同自動續延情形外,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的,應當在上一個勞動合同終止后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也就是說,不論新員工、還是老員工,用人單位只要用工,就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要從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