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擬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例如,某公司與職工王某勞動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擬與王某續訂勞動合同,在原合同相關待遇條件等標準不變或提高的前提下,王某拒絕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前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公司在2018年1月31日后書面通知王某終止勞動關系,就要從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同時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