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辭而別,是否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答: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辭而別未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