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N+1 解除,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的 3種 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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