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不可抗力等足以影響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客觀原因、具有直接關系的勞動爭議訴訟尚未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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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五、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個月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該情形存續期間不計算在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內:
⑴不可抗力;
⑵勞動者喪失意思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觀上無法訂立勞動合同;
⑶因確認勞動關系爭議或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合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尚未結案;
⑷因其他客觀原因足以影響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前款規定的情形消除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繼續計算。
事后雙方以倒簽形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六、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定期限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將勞動合同的簽字日期倒簽在法定期限之內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了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的,應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間——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七、......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后法定續延期間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八、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而導致雙方勞動合同續延的,勞動者要求續延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不予支持。
新公司籌備階段聘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九、新公司籌備階段聘用勞動者而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該期間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