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發工資”是稅前工資,包含基本工資、獎金、各項津貼,以及應當扣除如考勤扣款金額的工資,而“實發工資”則是應發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扣款后的工資。
工資總額統計的是個人稅前工資。單位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為職工建立的養老、公積金、、失業等個人賬戶的基金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減部分,也包括在內。統計局說,這也是國際慣例,實發工資數一般約為統計的應發工資數的80%。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這就意味著經濟補償基數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所以平均工資是應發工資。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其工資除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外,還包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勞動者已領取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
應發工資,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于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
經濟補償是按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資、實發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的概念,不同于實得工資,也不同于勞動合同書上載明的工資,也不同于工資組成項目中的基本工資,也就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扣繳勞動者個人部分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費的情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不能按照實發工資計算,必須加上應當支付的加班費及扣繳的費用;用人單位也不得按照基本工資或者其他低于應得工資的任何標準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