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38號)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轉來的《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有關賠償問題的請示》(浙勞社勞薪〔2001〕23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33號)第三條第一項中的“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是指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規(guī)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而損失的工資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