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什么時候的月工資?是應發(fā)工資還是實發(fā)工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