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搬遷,者不愿意搬去新的工作場所,雙方解除,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是看雙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的哪一條款解除或終止的勞動關系。如果是勞動者由于一些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合同上明確了工作地點,現單位搬遷與勞動合同上所寫地點不一致則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達成一致,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