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是國家為了保障社會成員平等地實現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發達、法制健全、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在社會各群體中,殘疾人是在生存和生活方面遇到困難最多的群體,最容易受到傷害和侵害,而抗風險和自我保護能力又相對較低。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果沒有外部的幫助,他們很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殘疾人應該是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對此,我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中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殘疾人也應該運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法律援助及其申請程序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制度;國家司法部依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發出了《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發通[1997]056號),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申請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都可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幫助;
2、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另外,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因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該《通知》規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1、刑事案件;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法律援助的范圍中,殘疾人除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外,經濟確實困難的,還可就其他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有:法律咨詢和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時遞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
4、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該《通知》還就法律援助的程序作廠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接受并組織實施;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其他非訴的決定后,受援人可以據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書面申請,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減、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訴訟代理的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先行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使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的支付。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殘疾人一旦獲得法律援助并被人民法院認可,即可向法院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尋求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200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對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追索、社會保險金、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
3、當事人是交通事故、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實困難的;
4、當事人是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
5、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6、當事人是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8、因自然火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9、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生活困難的;
10、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1、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根據上述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殘疾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無論是否已經獲得法律援助,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經司法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訟法律事務,由申訴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訴。特殊情況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應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并指定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服務機構,通過該機構指派承辦人員。同時由承辦人員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三方簽訂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2、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法律援助機構應重新審議一次。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當即決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法律援助機構核準。
司法部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法律援助中心的統一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1999年4月12日),就司法救助及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關系,作出了明確規定。該《通知》規定,法律援助機構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后,受援人可以據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書面申請,并附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減、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訴訟代理的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先行對受援人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使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的支付。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殘疾人一旦獲得法律援助并被人民法院認可,即可向法院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尋求司法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200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對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
3、當事人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實困難的;
4、當事人是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
5、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6、當事人是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8、因自然火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9、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生活困難的;
10、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1、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根據上述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殘疾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無論是否已經獲得法律援助,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經司法訴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中國殘疾人》雜志2003年第2期)